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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4。
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开展 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考试、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4。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与往年有较大调整。
(二)验收时间安排。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
(三)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安排。评审结果在验收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公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公示。
(四)备案时间安排。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所属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备案工作。报送备案材料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1年3月。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在本市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文艺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系列、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可由所在单位向所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域推荐委员会)推荐,申报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工程技术系列或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直通车”评审。
(三)中央在京单位、在京部队所属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本市职称考试或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或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职称评价委托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四)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本市职称评价专业分布及考试、评审服务机构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附件1-4中公布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自主开展职称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无权开展本市职称评价及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本市职称考试、评审相关政策及申报具体要求,可根据附件1-4咨询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考试、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办事”栏目“职称评审”模块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服务频道(ywsite/bjpta/)进行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板块(fuwu/bmxz/rcdw/)下载或从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评前公示要求。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报表盖章要求。申报人打印申报表时,需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按要求在申报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部门印章(个人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需加盖存档专用章),多页申报表需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考试、评审机构。
(四)优化现场审核程序。申报我市职称考试、评审时,凡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可免于提交学历和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时,可通过申报系统调取有效期内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现场审核时免于提交考试合格证书。
(五)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使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部分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安排在第三、四季度进行,相关专业申报人需在申报年度前提前参加考试,并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申报评审。
(六)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职称评价工作全流程监管,对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评审服务机构及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分别给予取消评审权、取消资格的处理。
(二)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将依法追究单位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事业单位备案工作要求。职称备案材料应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报送;市属高校报送备案材料时,需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执行职称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职称结构比例批复进行备案;超出职称结构比例的不予备案。职称结构比例较往年发生变化的,备案时需同时报送结构比例调整批复的复印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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