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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非国有企业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练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一定规模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课程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有组织经济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能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经济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延期申报:
(一)定性为生产经营和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或设区市级一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组织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以及融资、财会、营销、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作出重要贡献者。
三、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合理化建议,或主持制定本企业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本企业产品技术标准、重要建设项目合同及方案等,并获批准、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四、获省以上表彰劳模、优秀企业家,或受省人事厅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企业副总以上核心管理者,所在企业连续两年销售(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或安排劳动就业人员500人以上(以县以上政府工商和税务、劳动部门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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