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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冶金、纺织、石化、建材、轻工、工艺美术、机电(电子、电气)粮食、电力等9个专业。
三、申报及评审条件
(一)凡申报上述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且任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原科技进步奖,下同)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
1.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对外语要求仍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文件;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需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证书或参加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模块考试合格。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专业理论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相关专业及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或具有培训指导本专业大学本科生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先进技术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能够把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融汇于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五)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及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大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
3.主持过1项以上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4.研究开发或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
5.组织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并付诸实施,经省内同行专家证明对本系统、本行业有明显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六)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新产品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年创效益500万以上);
4.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的创新技术成果,获得本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并在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6.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
(七)论文和著作要求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3篇以上或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5篇以上;
3.撰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5万字以上。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一步到位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满足博士毕业满2年、或硕士毕业满7年、或本科毕业满10年的要求。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主要以近5年取得的为依据。
(三)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六)本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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