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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州2017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止(节假日不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逾期概不受理。受理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4楼(乘地铁到公园前站,I出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每人收取答辩费140元,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关于做好2017年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经信函〔201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7〕1456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我市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且在我市从事经济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申报方式
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务必在9月15日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广州职称”频道(),点击“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清单详情见附件1)审核、提交材料和生成表格(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务必一致),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针对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各申报人可登陆“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后查阅“职称评定有问有答”的相关内容。
申报人所在单位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必须在单位网站和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填写评价意见(不得写“情况属实”,按具体意见填写)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规定。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穗人发〔2012〕9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四)论文、著作条件按《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555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的要求,申报人须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后,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纸质材料无需提供具体课时页。
(六)省外来穗人员申报要求
1、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①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②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③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④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2、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
3、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申报评审时,不需要提供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或转系列
申报人转系列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应先取得拟转系列同等级的职称。申报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级职称时起算。此前用于转系列申报同等级职称所使用过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仍可作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参见省人社厅专技处《关于2016年度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解答》)
四、高级评委会及专业资格名称
(一)评委会名称
广州市高级经济师师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专业评审组名称
工商管理、商业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农业专业评审组
建筑、房地产、旅游、运输专业评审组
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电专业评审组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格,并必须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评审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如下:
(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1份(A4纸单面印制,粘贴在申报材料的档案袋封面上,并在档案袋封面的左上角注明主管部门名称)顶部和底部分别写(贴)上申报人姓名、单位。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A4纸双面填写或打印,用胶水粘贴装订成册,不得装裱,请勿用订书钉装订,封面左上角注明主管部门名称,请注意不得改变结构、字体、字号,评审表第十五、十六页“对同志”处请预先填写申报人名称。
(三)《()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A3纸单面印制,单位评价意见必须与评审表意见一致),共2份(均为原件),字向外,单页对折。
(四)近期免冠大一寸半身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请粘贴在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内(表七)(照片用胶水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方便在办理资格证书时摘取)
(五)《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表四)1份。
(六)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
(七)《证书、证明材料》(表五)1式1份(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凡提供的复印件,由法人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在对应栏目中粘贴以下材料:
1、学历教育情况栏所显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信息网上查询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非必须提供学历(学位)鉴定的申报人,需按照穗人社函〔2013〕1291号要求提供最高学历(学位)查询验证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带二维码版本)
(2)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的,可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①学籍证明:由申报人毕业学校开具,并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②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并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公章。
③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3)除上述人员外,根据政策文件要求,以下情况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或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
①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此类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认证)
②其他政策文件要求的情况。
2、非学历教育证(如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复印件;
3、现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未被聘用者不用提交聘书复印件);
4、其他证书、证明,如:
①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即申报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可显示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予受理申报。社保凭证要求如下: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非广州市户口或直报还需提交: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居住证等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书、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加封底页。
(八)任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由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法人单位未有组织年度或任职期满考核的,需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评价意见。
(九)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报告(约3000字)1份(本人亲笔署名),法人单位加具核实意见。
(十)《业绩、成果材料》(表六)1份(A4纸单面印制),按以下几项分类制作目录,并提交相应材料装订成册(凡提供的复印件,由法人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1、任现职以来的获奖材料,奖励证书、证明、佐证材料等;
2、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及专利的证书、证明、佐证材料(含鉴定、验收等材料)等;
3、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译著)原件、复印件及其论文检索页面截图(根据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提供。如近期发表论文无法即时在期刊网上检索到或提交送审论文所发表期刊未被录入期刊网,由申报人提供一份检索情况说明:注明论文标题、所发表期刊和刊号、发表时间,保证论文所发表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为合法期刊,并说明检索情况。法人单位在上面加具证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论文复印件包含封面、目录及正文。提交的是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的,须提交论文正面、会议通知、宣读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
4、收录所发表论文的刊物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进行合法性查询,并提供刊物的查询截图,上传的论文应附上刊物的封面页、目录页(明显标注作者发表的论文标题行)正文页、论文检索截图和期刊合法性查询截图。
5、境外发表的论文应提交一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由中山大学国际联机检索中心84111992、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83561171,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提交论文原件,并译为中文版本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其它业绩成果的证书、证明、佐证材料等。
六、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提交论文(著作)的时效以该论文发表期刊(著作)的出版日期为准。
2、申报人必须根据本人具备的资格条件情况,选择相应的评委会及专业资格名称申报,申报专业请从系统选择,不得自行添加,并在市人社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正确录入,提供可以接收信息的联系电话,网上系统申报材料与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
4、网上系统所上传材料必须为原件,且清晰可辨,不清晰材料将做退案处理。
5、申报材料达不到评审资格条件规定,不按规定填写、装订、录入的数据或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申报呈送的,不予受理。
6、申报人按规定一次性向所在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后一律不得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7、申报人在录入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注释,严格按照要求准确、真实、规范填写各项信息,不得更改表格结构。
8、评审材料要装在不易破损的硬纸档案袋内,档案袋正面左上角须填写主管单位名称,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9、所有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核实,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10、“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专业技术工作的考核,要与聘书的聘任年限相符。若考核年限超过5年的只填写近5年的考核结果,聘用期满的当年只填写聘用期满考核,不需填写该年度考核。没有相关考核资料的不提交。
11、“单位公章”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除有特殊规定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外,其他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是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副总以上),并非部门领导(要求亲笔签名)
12、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3、公示要求:(1)认真做好评审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须于提交纸质材料前完成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期间须将申报人学历、资历、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论文(著)等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一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2)认真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和方式均按申报前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按要求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七、申报评审收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每人收取答辩费140元,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八、材料受理时间和地址
时间:2017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止(节假日不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逾期概不受理。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4楼(乘地铁到公园前站,I出口)
联系人:姚志刚
联系电话:020-83123816
有关的文件、通知和申报表格等,请上“广州职称”网站(网址:/gzzc)查阅、下载。
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评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表2.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及资格名称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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