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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规定。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穗人发〔2012〕9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四)论文、著作条件按《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555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的要求,申报人须完成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后,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纸质材料无需提供具体课时页。
(六)省外来穗人员申报要求
1、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①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②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③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④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2、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
3、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申报评审时,不需要提供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或转系列
申报人转系列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应先取得拟转系列同等级的职称。申报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其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级职称时起算。此前用于转系列申报同等级职称所使用过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仍可作为转系列后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参见省人社厅专技处《关于2016年度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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