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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疆2017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328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是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实务、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社会审计及管理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人员是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中办发〔2016〕77号文件有关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申报高级资格评审。
二、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3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3号)按照深化职称改革工作要求,2017年度主要评审条件如下:
(一)政治思想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做“两面人”,在反对民族分裂和“三股势力”中敢于发声亮剑。围绕新疆总目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关于论文县级以上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提供反映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方面的探索、专利成果(或论文),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在县以下(包含县级)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的会计专业工作(财政经济工作)总结、财务规划等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能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汉)语水平考试不作要求。
(四)继续教育申报人员需提供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目学习合格证和2015-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按照《关于对参加“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职称政策倾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75号)规定,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包括驻村管寺工作、南疆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但需填写《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免试审批表》(可从自治区人社厅网站下载),由单位审核,经同级“访惠聚”办公室(或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南疆四地州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盖章后,上传至“职称管理系统”。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员需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按要求递交所需资料。
2015年、2016年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和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在申报材料基础上进行更新或修改后再提交;2017年度申报人员先注册后登录填写材料并提交。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
四、申报有关要求
(一)考试成绩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须在有效期内(成绩按当年起算)方可申报。
(二)年度考核申报人员近三年年终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委托评审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委托评审,须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四)申报材料反映实践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内容要简明扼要,须按评审条件要求分别撰写和描述,不能重复反映,附件不能重复上传,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申报审核流程
(一)单位审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会同财务部门将申报人网上申报高级会计师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著作论文、继续教育、考试、获奖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须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后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新增单位应向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申请注册用户。
(二)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各地(州、市)县(市、区)人事(职称)部门、自治区级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推荐。
(三)财政(财务)部门评价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意见。
(四)申报材料复审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复审通过(网上显示“形式通过”)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费并按要求打印评审表1份(正反两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专用公章,于2017年11月15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违纪处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新人发〔2012〕230号),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经历、论文、成果、考试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后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职称,5年内不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记入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监督举报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991-2816742.
(三)联系方式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邮政编码:830012
联系人:田雨鑫迪丽努尔﹒阿瓦提
联系电话:0991-2828267、2359412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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