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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昆明市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已公布,具体的履职年限计算、所学专业与从事、评审专业不相符等问题详细见下文。
2018年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具体事项说明
一、关于履职年限计算问题
(一)根据原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有关问题的说明》(云人职发〔1993〕第460号)有关规定,履职年限计算以足年计算为准。
(二)借调人员未在本单位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申报职称。回到单位履职的人员,申报职称时,借调期间未承担本单位工作岗位职责任务时间,不计算在履职时间内。
(三)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并且从事与申报专业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凡已从事行政工作未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履职年限须严格按照履行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时间计算。
二、关于所学专业与从事、评审专业不相符的问题
毕业专业与所申报专业不相符的,除行业有学历专业规定外,参加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培训累计半年以上,或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学习累计1年以上,或参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视为具备同专业能力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业务培训,须提前与市人社局沟通,提供相应培训方案,并保障学习课时要求。
三、关于工勤技能人员或管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问题
(一) 根据省级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拓宽技能人才成长上升通道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40号)规定,进一步拓宽技能人员上升通道,鼓励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员,如符合全省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文件所适用的技能人员,指在国家规定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按大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可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
(一)企业(包括非公经济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所从事的技术工作及工作年限,按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工程技术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或管理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须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且专业技术岗位有空余。
2.由单位安排工勤技能人员或管理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以单位正式行文形式确定其工作岗位变更时间,根据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各系列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申报评审初级职称的,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单位行文确定其工作岗位变更时间起计算;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的,需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变动工资审批表》,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年限以取得职称资格受聘并享有相应职务工资时间起算。
四、关于论文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相关精神,合理确定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条件,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技术类等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的应用型人才,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条件。可提交本专业项目报告、专利成果、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案例分析、研究探讨,经验总结等反映本人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理解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文字材料替代论文要求,但文字材料不得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中表三“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代替。
五、关于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评审条件的问题
(一)执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文件精神,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一是放宽年限要求。对县(市)区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有明确要求的行业须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或具备相应学历外,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或20年,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或13年,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是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并有明确要求的职称资格外,在论文方面不作硬性要求。
(二)对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乡镇单位的界定问题,明确为:凡单位地理位置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属城区的,按县级单位政策评聘;单位地理位置在县区政府所在地以外,属于山区半山区的,按乡镇单位政策评聘。
六、关于非公经济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外聘人员职称申报问题
(一)申报人员范围。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0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的通知》(昆人社通〔2011〕85号)有关规定,申报人员范围为:
1. 所在单位在昆明地区注册,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备案)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我市进行申报评审。人事档案托管在省人才中心的,不在昆明市申报评审人员范围内。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3. 在非公经济单位兼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该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义申报职称。
(二)申报程序。先进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具体程序为:由单位、单位所属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我市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到省相关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条件。学历和资历条件达到全省统一要求的,按照正常晋升条件申报评审。对学历和资历条件未达到全省统一要求的,除国家职(执)业资格有明确要求的行业,须具备相应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1.取得对口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或取得对口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或13年者,可不受初级职称履职年限的限制,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2. 取得对口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因单位没有开展职称评定,未取得中级职称者,或取得对口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或20年,且中级职称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四) 事业单位派遣制人员,即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派遣单位作为其工作单位进行申报评审,并按照非公经济单位人员职称申报程序推荐评审。
(五) 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者,参照编制内同类聘用人员所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由聘用单位统一推荐申报。
七、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定职问题
(一)根据云南省政府《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92〕124号)规定,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所学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且从毕业后至规定的考核定职时间内(至多延后一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可认定“助师”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助师”级职称;
4.硕士学位获得者,可先认定“助师”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者,可认定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又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
(二)已过考核定职期未参加考核定职或已有其他专业系列工作经历的,不再参加本专业系列考核定职,由单位审核推荐评审同等级别职称。
(三)已列入国家考试取得的专业系列职称不在考核定职范围内。
(四)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专业不一致的,经现岗位专业培训后,单位可按考核定职年限要求,推荐评审同等级别职称。
(五)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在职、电大、夜大、 函大、职工大、自学考试等毕业生(含自费生)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单位可按考核定职年限要求,推荐评审同等级别职称。
八、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确认问题
(一)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人职发〔1996〕87号)规定,在省外(含中央驻昆单位、部队转业)评审职称后调入我市工作且仍从事原专业系列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半年以上试用(事业单位起算时间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为准、国有企业及非公经济单位起算时间以劳动合同为准),考核合格后,可申报确认职称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须重新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推荐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
(二)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职称资格不作确认。省内评审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需作确认。
九、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变更问题
(一)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人职发〔1996〕87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即:非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可根据现有职称等级重新评审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材料要求与同专业系列评审人员一致;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如高校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技校、中学教师专业资格,以及中专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资格,填写变更表后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相应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二)变更职务系列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在原职务系列岗位上的履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履职年限。
(三)变更职务系列后拟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先按原级别完成系列的变更,下一年度后再申报评审晋升职称。
(四)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资格档次,需变更职务系列和专业的,一律参加相应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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