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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已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国际商务师,下同)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岗位)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
本市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下列情况不属于正高经评委会受理范围:
1.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财会、审计、统计、党群工作,以及大专院校、研究院所中专职从事经济理论、管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
2.在沪中央部属单位和国家国资委管理单位,以及外省市驻沪机构人员(如确需在本市评审,需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3.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4.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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