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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编辑:Diao 2022/04/27 11:40:41 字体:

摘要: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我们对《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经人事〔2006〕100号)《安徽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1日

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释放和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其中,人力资源管理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四条 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所有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我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经济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对所从事行业的经济领域有较深研究;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结合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利工程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中级职业资格,或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八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含会计、统计、审计、专利工程等相近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近工作满5年。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 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排名前5名;获得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一等成果排名前4名、二等成果排名前3名或三等成果排名前2名。

3. 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3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4. 作为骨干参与筹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6. 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研究报告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或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被相应层级单位采用。

7. 从事经济工作,申报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排名前2名)获得下列之一:中国专利金奖或银奖1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银奖1项;安徽省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1项;安徽省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2项。

8. 从事经济工作,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重要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投资改造、财务管理、知识产  权等)工作3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经济管理制度10项以上,为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

10. 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期间,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或申报人作为骨干参与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或市(厅)级奖项2项。

11. 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冠军企业称号。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13. 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在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类著作1部。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发表与申报专业相一致的经济相关论文2篇。

3.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 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围绕解决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市(厅)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评估报告、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政策实施评估报告等2篇。

第十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连续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 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期间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排名前2名。

3. 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8年以上,并连续5年为企业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4. 主持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重点项目;或主持4项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国家级、3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重点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5项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主持制定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国民经济或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2项国家级、3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国民经济或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6. 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国家级、3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被相应层级单位采用。

7. 从事经济工作,申报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排名前2名)获得下列之一:中国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1项;中国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2项;安徽省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2项;安徽省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4项。

8. 从事经济工作,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4项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期间,单位获得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或作为骨干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奖项2项或市(厅)级奖项4项。

10. 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

12. 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在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并获经济领域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经济管理类著作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字数,均须在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CN或ISSN刊物,下同)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经济管理类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5000字,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

2. 在省级以上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一致、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

3. 公开出版独著或合著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含供本行业进行培训的教材)或译著1部(其中独著或合著中的本人撰写部分,均须在1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经济管理类论文1篇。

(四)破格申报条件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第十条能力、业绩和学术成果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 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作为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奖励。

2. 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重点项目。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导航项目1项,为产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指引,取得显著成效;或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国内知识产权分析报告5份,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海外目标市场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3份,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各级人事部门复审并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

第十二条 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第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累计次数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五条 在援派或从事乡村振兴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以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工作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成果、调研报告可替代学术成果条件。援派、扶贫或乡村振兴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下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涉及年限按周年计算。

(二)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三)所称“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四)所称“主持”,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项目课题中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课  题负总责。所称“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所称“主要完成人”,指国家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五)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能视为著作。

(六)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包含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

(七)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所称“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八)正高级经济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1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所称“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九)本条件所称“市”指省辖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所称“基层一线”,指县以下(不含县城)。

(十)凡提交的获奖成果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十一)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业特点,依据高级经济师评审标准条件制定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经信人教〔2017〕192号和皖经人事〔2006〕100号文件公布的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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