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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2020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小牛皮 2020/09/23 10:18:17 字体:

摘要: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时间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由高评委组建单位确定。由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系列按省厅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聊人社字〔2020〕9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按规定开具委托函,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其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5.实行按岗评审的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6.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目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不再推荐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7.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8.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9.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

10.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1.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按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要求执行。

12.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办〔2019〕69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为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14.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5.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6.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3号)规定执行。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事业单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1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8.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规定执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以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等各方面权利。

19.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20.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改革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聊人社字〔2015〕217号)规定执行。

21.进一步扩大卫生职称制度“双自主”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扩大“双自主”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办字〔2020〕97号)规定,全市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皆可申请参加试点,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公布试点单位名单报省厅备案后,按照“双自主”要求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22.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等政策规定,支持开发区结合园区内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评审需求,按照规定申请组建相应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程序向省厅申请或下放相关评审权限。

23.建立完善“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直通车”制度。一是“非公有制领域”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直通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无职称或取得职称年限不够,符合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标准条件,达到上述要求可直接申报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二是“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申报“直通车”。“非公有制领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无职称或取得初级职称年限不够,从事本专业总年限和其它条件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要求,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职称。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24.博士后、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25.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继续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网上“一条龙”服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要求,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材料,按要求上传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以及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等电子佐证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署本人姓名和日期,禁止他人代签,承诺网上提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实际情况与上传材料不一致或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对申报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6.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和被推荐申报人名单。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二)审核要求

27.单位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名单后,要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以及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经公示无异议、确定申报的,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中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8.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29.按照省厅规定,动态调整高级评审委员会和范围权限,2020年,新增快递工程专业高评委。继续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经济专业、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我市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30.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委托市文化和旅游局组建美术专业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委托市档案局组建档案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委托市科学技术局组建自然科学研究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委托市司法局组建法医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委托市教育和体育局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系列和范围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31.探索建立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地方间联合评审。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当年度承办县(市、区)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评审

32.评委会程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等评前准备工作。二是评审会议召开5日前,制定详细的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评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人社部门报送书面申请。三是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健全评审专家责任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贯彻公平、公正、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的原则,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四是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同时还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五是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工作总结、评审结果鉴证单、《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表》、《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以及异议期结果和信访调查情况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六是人社部门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按规定决定。经核准无问题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及时行文公布,并于发文后2日内在相关网站公布,核准部门及时将通过人员编号入库,发放电子证书。

33.评委会评审标准。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能力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论文”等不合理倾向,注重业绩和自主创新能力,对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二是创新评价办法。职称评审要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探索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全面、科学地评审评价。有条件的评委会可以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评价。

34.评委会评审方式。全市高、中级职称实行异地异专家全封闭式方式进行评审,减少外界干扰,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四、纪律要求

35.严肃评审纪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2号)等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申报评审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落实“六公开”和“双公示”制度,推行个人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制度。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36.认真及时办理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号)等有关规定,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电话、信函、邮件、来访等应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信访调查实施部门(单位)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由调查人签名和单位加盖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并向反映问题者本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取得职称的,应当撤销其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7.违纪违规结果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38.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办事机构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39.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时间要求

40.时间安排。全市各级评委会原则上9月至10月受理申报材料,11月底前完成评审,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各级评委会办事结构要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及时下发通知,明确受理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和申报呈报等要求,按时完成申报评审工作。

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经济、审计、统计)系列申报时间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由高评委组建单位确定。由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系列按省厅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要求

41.收费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42.优化职称服务,畅通申报渠道。职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呈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报或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领域”单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单位通过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或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43.精心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充分运用单位门户网站、报社、电台、网络等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增加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实行“阳光职称”,确保圆满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附件:

相关政策

1.《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发〔2018〕5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字〔2019〕113号)

3.《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聊人社字〔2020〕57号)

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5.《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的通知》(聊人社办〔2019〕69号)

6.《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6号)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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