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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10月9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并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内容可查看附件。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0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宋琳琦、何金库
联系电话:0571-87056712,传真:0571-87056712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704020052@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9日
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培养造就“经营管理大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数字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商业经济、运输经济、旅游经济、文化经济、综合经济、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正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是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正高级经济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为一至四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身心健康,积极为我省经济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申报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5年。
具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变动,现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须先转评高级经济师。转评后,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须满1年,且转聘前后实际聘任高级职称时间累计相加满5年。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一)申报人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三)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一)主持制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大企业管理创新、重大行业标准等,具有鲜明的创新引领作用,并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或在中企联“中国企业500强”、省企联“浙江省百强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
(三)在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中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以上的营利企业,或在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中连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3年以上。
(四)经省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实践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在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保产业链供应链经济链稳定,推动行业重大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此类申报人,须由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实地考察并实名推荐,经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同意,方可提出申报并进入评审程序。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决策服务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国内外经济管理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宏观经济政策,最新经济管理方法和经济发展趋势。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能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评估经济项目和活动方案。
(四)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经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课题3项,且应用情况较好。
(二)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项目的实务工作。
(三)主持(任董事长、总经理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经济管理班子成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大型企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5年以上,并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3项以上,取得重要成果。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一)主持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经济技术咨询建议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并采纳;或咨询规划被省政府颁布实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或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起草行业标准经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持完成的咨询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三)主持过总价值亿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体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国内或我省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5名)做出突出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或平均缴税达到5000万元,或平均新增就业1000人,承担良好的社会责任。
(六)主持经营大中型企业期间,积极参与国家或我省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如“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等),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管理创新成果奖、优秀项目(管理类)成果奖等。
(七)作为负责人,在企业改革、生产运行、战略规划、资产重组、金融创新、品牌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八)主持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决策和方案制定等,实施后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利润增加5000万元以上。
(九)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1篇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或主持完成的研究分析、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议的需要增加面试或实地考核的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发放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为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后所取得的,直接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以近5年所取得的为依据。申报人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规模企业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
(二)近3年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负责人或涉及人。
(四)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抄袭论文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大中型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进行认定。隐形冠军企业是指在某个细分行业或市场占据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和明确战略,其产品、服务难以被超越和模仿的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某些特定细分产业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二)国家级奖项指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省部级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授予的奖项。
(三)“主持”是指担任单位、项目、规划、调研、评估鉴定、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负责人;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四)公开发行的期刊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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