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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20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合肥人社局 编辑:hynnn 2020/10/29 15:59:11 字体:

摘要:安徽合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须于11月底前完成,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会开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各项工作,同时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审核。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合肥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9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须于11月底前完成,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会开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各项工作,同时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审核。申报人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一)参加合肥市职称评委会评审

参加合肥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评审的(合肥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申报有关事宜如下:

1.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材料受理时间:8月18日至9月18日(不含双休日)。其中,建设工程中级职称评委会申报材料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受理,具体要求以市城乡建设局工作通知为准。

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心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号一楼大厅,电话:0551-62674267。

市城乡建设局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1号友谊大厦九楼,电话:0551-62691165。

2.文化(艺术、群文、文博)、新闻、体育以及高新区机电工程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事宜,以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3.我市中小学教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宜将另行通知。

4.今年我市继续在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教师系列开展网上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参加安徽省职称评委会评审

参加安徽省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省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组建单位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申报时间以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市直相应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于申报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集中统一报市人社局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市人社局13楼(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1308室,电话:0551-63536513。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条件及要求,可直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合肥人事考试网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

(三)申请专业技术职称直接认定

申请中级职称认定(含市直单位、档案在市属人事代理机构人员申请初级职称认定)的,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申请材料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以及市属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送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材料受理时间:8月24日至8月28日。

申请职称直接认定有关事项详见合肥人事考试网《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资格业务指南》(网址:)。

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初级职称直接认定的,相关事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自行确定。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除提供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外,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    年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3.《申报     任职资格简明情况表》

4.《单位公示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6.《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或《非在编人员证明》(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7.《(破格、转系列)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或转专业系列申报人员需提交)

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实行聘任制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9.《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以上有关表格电子版可登陆合肥人事考试网职称评审栏下载(网址:),申报人须登录网站仔细阅读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准备,省、市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材料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二)程序要求

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4。

1.个人申请。申报人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交《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推荐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用人单位审核、公示。用人单位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对申报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单位公示证明》。

3.人社部门审核、推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提交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需所在单位出具《非在编人员证明》。

破格或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评审。其中,在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破格或转系列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后,统一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核,申报人无需专门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在省相关评委会申报破格或转系列评审的,资格审核与委托推荐工作一并进行。

委托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由合肥市对应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含职称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电子版)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推荐。

四、重点工作

(一)切实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机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登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以及非本地职称申报评审等服务工作(详见附件1)。严格“归口化”职称申报审核管理,我市设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向外委托代评;中直、省直驻肥单位或外市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须经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受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评审或组织推荐申报。

(二)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权的通知》(〔2019〕258号)文件精神,今年起,我市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省直单位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根据工作需要,今年起,我市“广电工程专业初级职称评委会”和“新闻系列初级职称评委会”不再单独开展评审工作,相关评审职能分别归并至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和“新闻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

(三)落实疫情防控激励政策。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2020〕1号)等文件要求,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申报评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聘高一级职称。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作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90个学时和支援基层工作1年经历。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外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五)做好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技人才申报职称相关优待政策,对参加援派可认定学时的情形,按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援派期间因故不能及时返回参加面试答辩的,可申请免试参加材料评审(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严格落实“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政策,从今年起援派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特别是针对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宣传、服务,同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做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的服务工作,严禁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敷衍的现象,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做好信访工作。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遵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基本要求,逐级反映。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宗旨意识和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好职称来信来访制度,遵循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基本原则,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核查处理,对反映有关职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了解情况,严格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避免问题郁结,矛盾激化。尤其是在中小学教师等一些相对敏感的职称系列评审工作中,申报人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制度,广泛了解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职称申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强化工作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程序和规则,结合任务分工强化职责边界,妥善做好申报材料的受理、交接和保管工作,坚持材料保管有“记录”、材料交接有“签字”、做到“谁接收、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评审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加强对授权组建评委会单位的监督,对违反程序规定或擅自扩大、增加、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能保障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依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处理。同时,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加强监督检查。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三坚持”“三严禁”。“三坚持”即: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坚决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与抽取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产生的名单承担保密责任,参评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坚持评审公示制度,职称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推荐单位公示,评审结果须在评审委员会和审批单位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严禁”即: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禁评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五)完善惩处机制。对个人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皖人社发〔2018〕4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点击进入官网查看原文】:

1.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2.2020年度合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3.2020年度安徽省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委会一览表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图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继续教育。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在规定的年限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90学时/年)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在我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核验近5年(2016年-2020年)继续教育情况;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按大专及以下学历验证近3年、本科及以上学历验证近1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行。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实际工作年限不满验证年限要求的(如博士毕业认定中级职称后达到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年限等),按实际工作年限验证;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自省内其他地市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调入前所在地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依然有效,以原所在地验证审核结果为准),须按照我市统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参加职称评审;对通过非社会化评审取得职称的,在申报社会化评审时,继续教育学时要求,自2018年度(含)开始起算。

我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学时登记和职称申报学时专项验证等事项,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网址:),对通知中规定的课程登记需“经办人在意见栏签字盖章”事项,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线上学习的,则不作强制要求。我市学时验证部门应按照上述核验年限要求和标准,对规定年限内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总量统计验证,在证书“验证登记”栏签署验证结果(学时总数)并盖章,旧版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无“验证登记”栏的,可在证书后面的空白页签署验证意见。继续教育学时不满规定要求的,不予职称申报学时专项验证。

2.关于论文。论文须公开发表在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用稿通知不予认可;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各评委会对论文要求有调整的,以该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2020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3.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2020年申报职称评审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如: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任职,至今任职年限满5年;2016年1月1日及以后任职,至今任职年限不满5年,以此类推)。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起始时间从聘任之日起算,不实行聘任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起始时间以取得资格之日起算。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4.关于转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进行申报。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等限制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其他具体要求按照相应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5关于转专业培训。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规定的学历层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一是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二是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6.关于非本地职称资格。申报人员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在外地(含中央、省属单位等)评审取得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职称调入确认手续,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调入确认办理详见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市外地职称证书确认指南》(网址:)。

7.关于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在我市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8.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即持证人在申报职称时,根据对应关系,视同其具备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9.关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职称评审,我市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8〕2号)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推荐至省引进人才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委会参加评审。畅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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