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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申报青海省高级经济师的人员,须报名参加2020年度的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者,方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
相关评审通知:青海2020年高级经济师(金融)职称评审通知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度
1.全面完成2020年职称改革任务。今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职称改革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号),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安排和明确。9月,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办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48号),对加快推动落实提出要求。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确保全省2020年度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让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的要求。
凡未按时出台实施方案、修订或制定新评价条件标准的系列(专业)一律暂停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0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不能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委托中央单位、外省评审时,执行中央单位、省外相应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2.提前安排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相继印发艺术、出版、体育、高校等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或征求意见稿,承担各领域职称改革工作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的有关要求,把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抓紧开展摸底调研,提出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改革措施,切实做好制定改革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于2021年一季度正式出台改革方案和配套标准条件。
(二)启动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加快建设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测试,依托互联网+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职称申报、资料审核、评委会备案、评委会评审、职称证书发放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切实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在部分地区、部分系列、自主评审单位先行开展首次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见附件1),通过无纸化申报评审、电子证书、网上查询等功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纳入试点范围的各地区、各系列、各单位各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再安排线下申报、评审工作,线下所评职称不予认可。为确保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平台测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工作,培训安排、工作流程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须选派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做好网上审核、评审等工作。
(三)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
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竞聘上岗机制,加强聘后动态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推动落实“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问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四)进一步优化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
1.下放中小学职称评审权限。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放一个”的原则,继续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对海北州下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海北州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2.下放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权限。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综合医改工作有关要求,对西宁市下放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西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执行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或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
以上市州、行业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3.促进煤矿专技人才职业发展。积极开展青海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青海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建煤矿行业工程(综合类)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煤矿行业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各项具体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成立职称评审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4.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查阅近年来有关职称政策、政策解读。查阅路径: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人才人事工作专栏。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5.继续颁发电子职称证书。2020年,通过网上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取得职称的人员,直接在系统中在线打印电子职称证书。线下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的各地区、各部门(系列)、各单位,继续按照2019年试行颁发电子职称证书的原有流程和具体要求,做好数据整理、确认、上传、审核、发放等环节的具体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通过线下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网站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五)推动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工作常态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区三州”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青人社厅函(〔2019〕8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342号)要求,在省内六州卫生、农牧、林草、水利领域开展常态化评审工作。
西宁市、海东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与省直行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西宁市“两县一区”和海东市各县(区)级以下(不含县本级)事业单位的农牧、林草、水利系列基层职称“双定向”首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省直行业部门和西宁市、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完成的首次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后续评聘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将评审情况、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从2020年起,将全省乡村教师纳入基层职称“双定向”实施范围。省教育厅要在做好调查摸底、统计分析、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全省乡村教师“双定向”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并对评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我省“三区三州”单独划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在“三区三州”有效的合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有关事项
(一)关于职称改革实施方案的报备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卫生、艺术、体育、出版、高教、播音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任务的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部门作用,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实际,拟定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新的评价标准。拟定时,须广泛征求意见并在业内充分论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基本审定后,要提交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同意,连同起草说明、政策依据、征求意见等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社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公布实施。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考虑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测试情况、专项培训工作情况,对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完成时限等具体事项进行统一安排,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行业部门、各有关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对首次网上职称评审试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纳入网上职称试点范围,但涉及外省、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仍按照线下评审方式进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按照规定,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0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3),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同时,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逐步实现职称申报与岗位设置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建立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地区和行业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四)关于进一步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1.强化规范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印发职称安排通知时,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审核时间、评审(答辩)时间等具体事项。可以将相关文件已经明确的有关政策、事项进行进一步强调,但不得涉及新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开政策口子。确需明确新政策规定的,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由两家共同另行发文明确。印发的职称工作安排文件,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备案。各市州人社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印发的职称工作安排通知,以PDF格式发送。
2.强化支持保障。在全面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评审渠道,且原有工作已取得明显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从规范评审、改进评价方式、强化监管等方面,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机制。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3.强化便捷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随文公布已核准备案的省级、市州级职称评委会名单(见附件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安排2020年度职称工作时,也要参照附件2的样式,面向社会公布经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初级评委会名单,为职称申报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初级评委会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强化动态监管。加强对省内暂定核心期刊的监督检查,根据办刊质量定期动态调整省内核心刊物资格。同一期刊在同一年内为同一作者发稿两篇以上,或同一期内为同一作者发稿两篇(均指第一作者)用于职称评定,以及违背办刊宗旨超范围用稿的期刊,视情节暂停或进行调整或取消省内核心刊物资格。
(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中小学教师、援青等人员的职称申报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由省卫健委牵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卫生专技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中,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精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16〕86号)中“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及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累计任教20年、10年以上,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推荐,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停止执行。职业教育机构等属于职业教育范畴的人员不纳入中小学教师系列评价。
省教育厅要按照职称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完成修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工作任务。今年,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具体申报工作安排,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全省统一下达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数额。在申报中小学校正高级职称时,暂不进行岗位审核。
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评审结果每年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取得正高级教师资格后,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3.援青人员:2020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4.高技能人才:支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各级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5.经济领域人员: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先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方可申报高级职称。省内统一使用的合格标准,在青海省范围内可长期有效。
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须报名参加2020年度的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者,方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人员:按照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0〕12号 ),稳妥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军地互认。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持有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在地方使用,不用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确需换发的(不含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向其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经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申报时需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评审表、资格证书等验证材料。
高级职称证书,由市州级人社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换发。中、初级职称证书,由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专业系列和职称管理权限审核、换发。市州未组建评委会的专业系列,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换发。
(六)关于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 )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全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规定执行。
(七)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各级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规定,落实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要求。
(八)关于技能竞赛的审核。各类技能竞赛、技能比赛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5号)的规定,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进行审核。
三、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级评委会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我省职称工作的各项监督管理要求,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批(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推动监督管理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工作要求
1.推荐阶段。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择优推荐。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支持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探索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
2.审核阶段。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请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
3.评审阶段。各市州不得核准或组建跨职称系列的综合性评委会。各级各系列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审核情况(包括申报情况、审核情况、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2020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要进一步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公示阶段。评审结束后,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5.审批阶段。设有初级、中级职称评委会的省属事业单位的评审结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完成年度评审工作且按时、按要求报送的评审结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按照2020年进行审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当年评审工作,或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评审结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报送时间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间进行审批。超过下年3月报送的,与下一年职称评审结果一并进行审批或不予审批。
(二)强化责任。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报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
(三)时限要求
1.2020年10月,做好安排部署。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广泛宣传,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初级评委会名单须于10月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专技处。
2.11月上旬,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推荐和公开、公示工作,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3.11月中下旬,开展审核和评审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与人社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平稳顺利。
4.12月,集中开展审批及总结工作。职称评审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未按时报送的,按照本通知关于评审结果确认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5.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一般应为2020年11月底。各系列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进度进行明确,截止日期最晚不得超过12月30日。
凡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开展和完成相关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本年度的审核与备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认定时间一律按照各系列主管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报送评审结果的具体时间确定。严重超时的,纳入下一年度进行认定。
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
专技处(职称评审政策):8258156/8258155/8258152
事业处(岗位设置管理):8258133/8258135/8258136
职建处(职业技能竞赛):8258125
附件【点击查看】:
1.2020年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地区及单位
2.2020年省级、市州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3.2020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7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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