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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公布,2021年起实施

来源: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hynnn 2020/11/11 16:32:29 字体:

摘要:宁夏人社厅印发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本评审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0]31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以下是原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0〕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区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激发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和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相关专业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高级经济师(副高级)、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其中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经济师采取答辩和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四)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岗位上满5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岗位上满5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并聘任到经济师岗位上满2年。

(二)专业工作能力与业绩

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实践工作能力中的3项:

1.连续3年以上主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参与经济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提出过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或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

2.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对大中型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经济运行方案,解决重大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

3.主持完成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等业务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参与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5.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主持、参加编写行业规划、标准、重大经济工作政策法规,并已实施;

6.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编制过市(厅级)以上或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纲要等项工作的经历;

7.作为负责人或执笔人完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厅(局)安排的经济考察、调研报告,调研成果被有关厅局、地方政府采纳应用2项或获得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

8.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的政策措施或合理化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为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并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项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9.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三)专业理论和工作实践知识

在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2篇以上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2.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其中合著本人撰写必须累计3万字以上;

3.负责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的大中型项目,独立撰写具有创新观点的项目、技术工作总结3篇以上(不包括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由2名行业内具有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技术专家署名推荐;

4.独立撰写的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综合性经济规章、专项调查等经济分析报告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批转并采纳。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条件及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及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高级经济师职称岗位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

在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从事经济研究或管理工作,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自治区(部)级课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自治区(部)级课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可行性评估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结题,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2.从事经济工作近5年内,主持制定2项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分项负责人)参与3项以上国家级、自治区(部)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5.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3项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课题研究,且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作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创立了1个以上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自治区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或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入围宁夏企业100强榜单;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经济领域重大项目(研究成果),获1项国家级奖项或2项以上自治区(部)级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9.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三)专业理论和工作实践知识

在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字数不得低于4000字),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专业领域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对本行业专业发展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并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专著1部,其中本人亲自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报告等,公开出版发行后,对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七条 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突出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经本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可直接申报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成果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自治区(部)级奖项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奖是指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所属各厅、局、委、办,区社科院,各地级市颁发的成果奖,以及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本专业评奖活动所颁发的成果奖。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著作和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编著、教材、图册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公开发表范围。

(三)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

第十四条 具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咨询(投资)工程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职称资格,资历和工作业绩与经济师相同的,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职称资格,资历和工作业绩与高级经济师相同的,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

第十五条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0]31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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