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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辽宁省人社厅 编辑:hynnn 2021/08/31 10:25:37 字体:

摘要:辽宁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辽宁省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经济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标准。

点击查看:辽宁省各地市2021年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及时间>>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专业人员发展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经济领域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激发辽宁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建设高水平创新省份,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发展需求为牵引,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促进人才发展与我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深度融合,加快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省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分专业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开放创新,激发活力。立足我省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积极借鉴人才评价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提高经济专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经济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置。经济专业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仅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可在职称名称后标注。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考试专业设置情况,我省经济系列职称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其中,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商业经济吸纳电子商务、流通管理、批发零售、贸易(含国际贸易、国际商务)、会展(含国际展会)、国际经济合作(含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等专业方向。我省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从业人才数量、评价需求等因素和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等属性相近职称,可对应经济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评申报职称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充分体现经济专业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科学确定评审内容,侧重对专业性、技术性的考察,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熟练运用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审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将经济专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着力解决评审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突出创新能力导向,鼓励解决重大生产和经营管理实践问题,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审指标,增加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软课题研究报告、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审指标的权重。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审参考条件之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4.实行省、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征求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行业和地区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评价标准。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我省经济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经济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探索网络面试、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不断提升评审效率与质量。

2.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关系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经济专业人员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积极探索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非公有制领域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领域经济专业人员平等开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经济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绿色通道。为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围绕辽宁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济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能力水平和突出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与人才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经济专业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推荐或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才能上能下。加强引导非公有制单位将职称评审结果与经济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衔接,并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2.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评审负担。探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

3.坚持国内各地区(单位)职称认可。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所评定的职称,原则上予以承认,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经济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上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工商管理、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等一线的经济领域权威专家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企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严肃追责;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经济系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相关评审部门可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先期试行。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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