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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21高级经济师评审的能力业绩条件是什么?
根据《湖北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0〕14号)可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能力业绩条件如下:
(一)专业理论知识
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专业知识应用
申报高级经济师需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熟悉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效明显;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高级人力资源师申报者,侧重熟练掌握和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人力资源行业管理创新、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益服务等专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者,侧重能把握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的工具及方法,并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在工作实践中成为本领域的主要骨干,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专业工作业绩
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第1-10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申报高级人力资源师,须具备第11项条件和第1-10项中任意一项;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备第1-10项中任意1项和第12-14项中任意一项):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3)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企业、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一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表彰(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参与(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知识产权类100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厅)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9)从事有关专业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从事有关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参与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在组织机构调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12)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获得主持国家或省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级战略规划、省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签批、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的。
(13)作为骨干完成或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或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或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14)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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