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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吉林人社局 编辑:vage 2020/06/12 11:06:10 字体:

摘要:吉林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如下,计划参加吉林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考生请关注。

吉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水利、建筑、餐旅、物资、供销、交通、运输、贸易、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税务、工商、文化、出版、计划、房地产、信息、咨询、资产、资本动作、产权管理、人力资源、价格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中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后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政策性意见,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经济管理方面业绩显著。

二、主持较大项目工作,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上升。

三、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或著作1部,或为解决地区、行业、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题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等。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利税连续2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原为亏损的企业,减亏幅度连续2年在20%以上。

二、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做出了主要贡献;主持两项以上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三项以上大型单项业务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主持制定五项以上企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四、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单位或行业重要经济管理办法的拟定,所提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过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技术决策、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或对企业生产发展方向、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布局等方面提出决策性建议,使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

七、在经营管理上改革创新,为个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决策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信而有征 出主要贡献。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的财务决算认定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在申报期内企业利税连续3年比上年增长15%以上;原为亏损的企业,减亏幅度连续3年在30%以上。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3篇以上。

二、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地同行业企业前5名、本县前3名。

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两项(次)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直接制定或主持实施重点课题,研究市(州)级以上大型经济方案、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作用,或对高新技术、科学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 附则

一、主持: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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