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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 《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的通知
云人社发 〔2021〕33号
各 (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 各大专院校, 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经济领域职称制度改革, 客观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促进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 〔2017 〕29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9 〕53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下简称 《标准条件》) 。
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 (副高级) 和正高级经济师 (正高级) 。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正高级经济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 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 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 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直接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经济专业领域内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 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崇尚科学精神, 热爱本职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 应取得与所报专业一致、有效期内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 年; 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 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 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经济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 年。
第九条 县 (市、区) 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 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 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能够指导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长期从事经济工作, 能够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三)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 2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 年以上; 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3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4 年以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 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获得省 (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州 (市)级奖励2项以上。
(3)获得省 (部) 级以上奖励1 项以上或州 (市) 级奖励2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 完成省 (部) 级以上项目1 项以上, 或州 (市) 级项目2 项以上, 或单位内部重大项目3 项以上, 完成项目立项、筹建、投产等全程, 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 作为主要起草人, 参与制定经济领域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2 项以上, 并正式颁布实施。
(5) 县以下人员, 工作业绩突出, 能够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或先进管理经验, 对提高本单位、本行业经济业务工作水平作出较大贡献。
2.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 篇以上 (其中核心期刊1 篇以上) 。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 部以上, 且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3) 主持编写相关专业培训教材, 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 作为主要完成人, 参与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1 项以上或州 (市) 级研究课题2 项以上, 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 县以下人员, 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和深度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立项研究报告等2 篇以上。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 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 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 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为本行业 (地区、部门) 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 并通过专业督导, 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二)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 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三)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使所在单位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获得国家级奖励1 项以上; 或获得省 (部) 级奖励一等奖1 项以上, 或二等奖2 项以上, 或三等奖3 项以上。
(3) 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 或省 (部) 级项目 2 项以上, 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管理创新等重大经济项目3项以上, 完成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等, 并通过主管部门 验 收 或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取 得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效益。
(4) 主持制定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规 划、重大行业标准等2 项以上, 并正式颁布实施。
(5)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领军地位, 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2.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 篇以上。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 部以上, 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
(3)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 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 并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但在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 符合本 《标准条件》第七条第 (一) (二) (三)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 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经本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经济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1.理论研究能力较强,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3 篇以上, 有独特见解。
2. 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省 (部)级奖励2项以上。
3. 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层领导职务3年以上,善于运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 为本专业领域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理论研究能力较强,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5 篇以上, 有独特见解。
2.获得国家级奖励3 项以上或省 (部) 级奖励5 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 2项以上, 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 为本专业领域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限为3 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 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通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 符合相应条件, 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第十六条 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转评经济系列同级别职称, 应通过相应级别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从事与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职责相关工作年限均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
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 。涉及奖项的,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 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 ) 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 SSN )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 SBN )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 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 “县以下人员”包 括 在 县 (市、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 的, 均含本级。
(五)本《标准条件》中,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 《标准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 《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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