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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022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10月31日起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vage 2022/10/24 14:05:49 字体:

摘要:昆明2022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网上申报时间为10月31日上午9:00至11月11日下午5:00,纸质申报材料审核时间:11月7日-11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2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

评审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者中直接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公务员(含参公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评委会开评时间为准,不含被批准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33号)、《关于云南省高级经济师评审使用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参加2022年度相应专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为55分及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和报送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

1.网上申报:报送昆明市级评委会进行评审、或通过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委托省相关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网络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昆明市专业技术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网址,进行账号注册和信息填报。网络申报程序详见《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附件2)。

网上申报时间:10月31日上午9:00至11月11日下午5:00

2.现场审核: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评委会网上初审通过后,按评委会要求提交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现场审核。

纸质申报材料审核时间:11月7日-11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地点: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处(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68室)

联系人:李斌 高鑫

联系电话:0871-63135910

现场审验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自行现场审验材料。

3.评审时间:高级经济师职称2022年12月评审。

(二)材料要求

1.网络系统审核通过的人员需从系统导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按正常大小100%打印,一式两份,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在《评审表》封面“申报专业”中写明申报的具体专业;填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现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

2.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结合单位用人实际,明确推荐意见。基层单位意见除如实填写单位对申报人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评价外,还需如实填写单位推荐情况,包括推荐方式、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及人数、推荐意见及意见形成情况、公示情况等内容。

3.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须将申报人员的《昆明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4)、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完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表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报送纸质材料时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提要》(附件5)一份(双面打印)。

4.2002届以后国内高等教育毕业的申报人员,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学信网)下载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提供查询学历(学位)信息截图1份(上述材料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职称评委会后,不再提交“毕业证”和“学位证”)。国(境)外高校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属于2002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法通过网上准确查询核实其毕业证、学位证信息的,由用人单位对本人档案进行审查后,提交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任职期间的聘书(相关聘用文件、聘用合同)、参保证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过的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用)登记表(非公经济单位提供)、人员近5年(2017年-2021年)岗位聘用工资审批表(事业单位提供)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在申报时携带原件进行审核,同时提交经单位核实的复印件一份。

6.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期间所获表彰、专利、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参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论文(提交评审的论文须提供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复印件,并指定一篇代表作,在封面标注)、著作等。

7.反映本人专业技术业绩的其他材料,属多人合作成果,单位须出具申报人量化成果名次证明;属多人合编(著)出版的书籍,只需提交涉及申报人员所编(著)的篇、章、节。

8.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提供能证明单位非公性质的相关材料。

9.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人须登录“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信用中国1),在“信用服务”—“昆明市信用承诺自主申报专栏”中填写相关承诺信息并提交,点击“承诺书下载”后打印出“职称申报承诺书”,作为附件材料提交评委会。

10.属劳务派遣公司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双公示、双审核、双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可只提供派遣工作性质的内容及协议首尾页)。

注:《申报材料一览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昆明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所填信息必须一致。上报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应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日期,注明“原件已审,情况属实”,加盖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申报特殊人才需进行现场答辩。

(三)其他要求

1.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自由职业者),除须符合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外,须最近6个月在昆明市连续参保,参保单位与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2.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

3.2021年以前已提交评委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再次申报人员,需提供新的业绩和成果证明材料。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变更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再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4.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报评审材料后,申报系统中3次提出审核意见仍然存在问题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5.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贡献才智、建功立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不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符合《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九条措施(试行)》(昆人才办〔2020〕2号)精神,对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及以下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 年。

(四)规范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五)强化核查追责机制

各地、各部门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对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进行处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职业领域对从业人员品德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把关不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关事项

(一)其他评审相关事项等未尽事宜请参见《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22〕54号)(附件1)、《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2022版)》(附件2)。

(二)在本年度申报评审过程中,如国家或我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报送申报材料的人员为本单位人事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工作完成后,相关申报材料将进行清退,届时将另行通知。

附件1. 昆人社通〔2022〕54号关于开展2022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昆明市职称评审申报指南(2022版)

附件3. 2022年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

附件4. 昆明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附件5.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提要

附件6. 《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的九条措施》适用范围

附件7.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附件8.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的通知

附件9. 关于云南省高级经济师评审使用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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