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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vage 2022/11/04 15:37:40 字体:

摘要: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济师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符合考试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报名条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可视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

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我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含人才服务机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广泛征求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并于11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社会公众意见可直接发送指定邮箱:hljrstsyc@126.com。电话:0451-87130171、87130172。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附件:1.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日

附件1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时代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学什么专业、干什么工作、评什么职称的原则,现就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申报晋升职称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一考试政策规定

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安全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符合考试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报名条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可视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其中,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还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卫生。医师类职称可以直接转评高一级技师类职称或高一级非医疗机构药学类职称(仅可聘用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除此之外,医、药、护、技四类职称之间不可相互转评。其中,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化学类、药学类、生物工程类、临床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增加计算机及信息类、机械电子类等与医疗器械相关专业。

(二)经济。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三)会计。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对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四)审计。取得会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合格证书),可参加相应层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备非审计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在审计相关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五)统计。取得会计、审计或经济中级专业资格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取得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岗从事统计工作,可视同具备初级统计专业职务,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有序衔接准入类职业资格

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记者、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等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取得准入类职业资格即视为专业一致或相近,可根据国家、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其中,针对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教师,须同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校(党校)教师、中职教师、技工教师。专业课教师以国家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专业目录规定的“二级学科”“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研究生教育“一级学科”、本科教育“学科门类”或专科教育“专业大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并取得相应专业教师资格。其中,党校教师以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一致或相近为准。

(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普通高中教师以本科教育“学科门类”或专科教育“专业大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初级中学教师按照文科、理科、艺术、体育等类别合理区分,对小学(幼儿园)教师一般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其中,教研机构教研员与其从事教研工作的同一学段、学科教师要求相同。

三、合理区分职称系列内部差异

(一)工程技术。工业技术工程、信息技术工程、自然资源工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煤炭工程、市场监督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林业草原工程、粮食工程、医药工程、物流快递工程等14类职称对应所学专业主要应为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具体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本科教育“专业类”、职业教育“专业小类”或技工教育“专业名称”一致或相近为准。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组建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系列(专业)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目录,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对外公布。

(二)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对应的“学科门类”之间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申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仅限艺术理论)等“学科门类”,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含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等“学科门类”,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可晋升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职称。

四、充分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

鉴于国家部分系列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将学历要求最低放宽到了中职(高中),初级、中级或副高级职称一般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

(一)农业、实验、档案、图书资料、工艺美术。初级、中级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申报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其中,档案、图书资料系列还须坚持以下原则:

1.档案。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管理学学科中的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文学学科中的中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学科中的历史学类,工学学科中的计算机类相关专业。

2.图书资料。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管理学学科中的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文学学科中的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中的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专业,工学学科中的计算机类相关专业。

(二)艺术、文物博物。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正高级(其中,群众文化专业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

1.艺术(含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艺术学学科门类,文学学科门类,教育学学科教育学类中的艺术教育专业。

2.文物博物。正高级职称一致或相近专业主要包括历史学学科中的历史学类,理学学科中的地理科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工学学科中的计算机类、测绘类,艺术学学科中的设计学类、美术学类,文学学科中的新闻传播类,建筑类中的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

(三)体育专业人员。退役运动员执教申报相应专业教练员职称,对所学专业可不作限制;非退役运动员执教申报相应专业教练员职称,须具备教育学类或体育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背景。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专业学历(学位)背景。

五、多路径解决专业不一致问题

(一)通过脱产或在职(自考或函授)教育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或参加拟晋升职称规定学历对应层次高等院校开展的专业课程系统进修,学完主干课程、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一般单科总分值60%以上),由学校出具进修通知、考试成绩单、结业证明等佐证材料。

(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被聘在岗)满5年,业绩成果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授予或颁布)的科研项目(以结题为准)、专业奖励(二等奖以上)、行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且转化应用)或其他相当层次的标志性成果。

(三)年满50周岁、取得现职称满10年且被聘现岗位满5年,确已掌握现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所在市(地)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登记表》(附件)。

(四)符合我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专业一致或相近限制。

六、其他事项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职称要求专业一致或相近方面一视同仁,执行相同的政策条件;申报职称所需对应层次学历证书载明的专业,应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且考核合格,聘任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应坚持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岗位及从事专业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改职)的,任职时间一般可以合并计算;其中,拟晋升职称对现职称有明确聘任年限要求,任职时间须自取得新岗位职称时间开始重新计算。

(四)本通知涉及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以及相关上位文件,以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为准,今后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五)本通知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登记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登记表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存入个人档案1份,个人留存1份。

附件2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新时代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我们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起草了《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5年3月,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晋升职称问题,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随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人才流动便利度不断提升、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条件放宽以及日常人事管理中人员岗位调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过程中更多地出现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情况,亟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

去年3月,我们向市(地)人社局和省直各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印发了《关于研究解决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发动各地各部门力量,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平等、考虑职称系列间的差异、考虑同一系列内部差异、考虑国家统一考试政策、考虑职业资格制度衔接、考虑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考虑定职评审一致要求、考虑多种出口路径解决等八个方面征求相关政策建议。

《通知》包括所有职称系列,涵盖各个专业技术领域,既有职称和职业资格政策,也有教育部门学科专业设置政策,还要考虑行业实际特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非常复杂。前期,我们梳理了国家不同学段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职业资格制度政策规定以及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在综合各地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各职称系列涉及的专业一致或相近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起草形成了《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晋升职称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从工作层面征求市(地)人社部门和省直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正式面向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共包括“严格执行统一考试政策规定、有序衔接准入类职业资格、合理区分职称系列内部差异、充分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多路径解决专业不一致问题、其他事项”六部分内容。

(一)严格执行统一考试政策规定。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安全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符合考试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报名条件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可视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允许按规定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其中,对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四类职称之间转评以及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相近专业作出了细化规定;对经济、会计、审计、统计职称之间转评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有序衔接职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修订版)》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事项清单,取得教师(高校、中职、技工、中小学)、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记者、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等规定“准入类”职业资格,即可视为专业一致或相近,可根据国家、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逐级申报晋升职称;同时,针对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教师晋升职称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三)合理区分职称系列内部差异。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三个系列。一是我省工程技术系列职称现行设置的14个非考试专业(行业)对应所学专业主要应为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具体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本科教育“专业类”、职业教育“专业小类”或技工教育“专业名称”一致或相近为准。二是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对应的“学科门类”之间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申报,社会科学研究对应专业主要为文史哲类专业,自然科学研究主要对应理工农医类专业。

(四)充分考虑部分行业的特殊性。鉴于国家部分系列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将学历要求最低放宽到了中职(高中),初级、中级或副高级职称一般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一是农业、实验、档案、图书资料、工艺美术。初级、中级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申报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二是艺术、文物博物。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可不作专业一致或相近要求,正高级(其中,群众文化专业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须取得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历(学位),以研究生教育“二级学科”或本科教育“专业类”一致或相近为准。三是体育专业人员。退役运动员执教申报相应专业体育教练员职称,对所学专业可不作限制性;非退役运动员执教申报相应专业体育教练员职称,须具备教育学类和体育学类规定学历、学位及专业背景。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具备中西医、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运动人体科学等规定学历、学位及专业背景。

(五)多路径解决专业不一致问题。一是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高等院校开展的专业课程系统进修,夯实专业理论基础。二是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成果。三是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考虑年龄、资历等因素,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四是符合我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专业限制申报晋升职称

同时,明确了其他有关事项: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含认定和评审)时执行相同的政策条件,一视同仁。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岗位及从事专业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同级改职)的,任职时间计算问题作出了规定。黑人社函〔2015〕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上位文件依据

(一)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1.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修订版)》

2.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3.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

4.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

5.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

6.审计署、人社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

7.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

8.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9.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

10.人事部《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

11.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 21号)

12.人社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13.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0号)

14.安监总局、人社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15.应急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

16.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社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

17.人事部、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

18.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19.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0.新闻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2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职称改革指导意见

23.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24.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25.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26.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27.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28.人社部 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29.人社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30.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

31.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

32.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

33.人社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

34.人社部 中宣部《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

35.人社部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

36.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

37.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38.人社部、中国社科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

39.人社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

40.人社部、农业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

41.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3号)

42.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

43.人社部、文旅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

44.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

45.人社部、文旅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

46.人社部、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

47.人社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教练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

48.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20〕549号)

49.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

(三)学科专业目录文件

5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5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5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

5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学位〔2022〕15号)

5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55.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021〕2号)

56.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

57.人社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号)

58.人社部《关于公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2020年度增补专业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32号)

(四)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59.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

60.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5号)

61.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

62.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5号)

63.人社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

四、我省相关文件

64.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

65.省人社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合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48号)

66.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

67.省人社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68.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考评结合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121号)

69.省人社厅《关于变更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技术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22 号)

70.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5号)

71.省人社厅、省社科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 〔2021〕7号)

72.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 〔2021〕6号)

73.省人社厅、省社科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10号)

7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 〔2021〕11号)

75.省人社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 〔2021〕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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