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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2〕53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此页无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22年11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金融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在岗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对口支援新疆援派期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
第四条 申报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金融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金融业务,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金融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
(一)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自治区级金融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主持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以上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金融领域内2项自治区级以上研究项目,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从事金融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以上及本单位(部门)相关专业奖项1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金融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研究性报告(不少于3000字),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第九条 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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