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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编辑:vage 2022/12/20 10:03:59 字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 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除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职称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 ,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经济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连续3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骨干累计5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或累计10年主持小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完成本专业领域内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兵团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兵团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期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五)团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经济发展规划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国家级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兵团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师市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师市级重点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三)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兵团级行业规划 、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兵团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五)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兵团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认可。  

(十)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团场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十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5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团场及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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