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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 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 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 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 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财政、税务系统在岗在职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 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 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 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 57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财政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财税理论和发展 动态。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 位的财税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财税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财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财税 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丰富的财税管理实践经验,能够独立领导或组织一个地区的财税工 作,能够正确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财政、税收管理和运行情况 进行分析,并参与财税政策决策。
2.财税工作业务骨干,有较强的财税管理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 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财税工作,能够解决财税实物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具有较强的财税理论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财税调研、科研课 题,提出有价值的财税政策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财税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财税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财政经 济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具备条件中2 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税科研课题研究,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成果 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财税政策、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对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财税改革,对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产 生良好成效。
4.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税法规制度,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保障经济社会支出需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增收节支、依法治税、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出先进的管理机 制、方式和经验,并得到推广应用。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最近5个年度内3次以上考核优秀或受到 团场及以上的表彰奖励3次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编)写财税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财政经济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发表财政经济专业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 2000字)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 性。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 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会计工 作研究性论文,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不少于3000字)。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 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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