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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编辑:vage 2022/12/20 10:17: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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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 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 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 进兵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 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 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 技能开发、劳动薪酬管理、劳动经济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 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 审。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又分为副高 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 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 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五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六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七条  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必须 具备以下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 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 宗教极端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 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 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 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 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 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人力 资源管理业务。  

3.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能够正确处理或解 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 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究、 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或参与制定县团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 章、技术操作规程及项目科研报告。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 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力。

4.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 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 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及以下单 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订2项以上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得到兵团有关主 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 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兵团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 项目(课题)的研究。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兵团级二等奖以上。

5.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创新,获得师市级及以上与专业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 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或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2篇以上;或在 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 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二条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经济职称后,从事 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源 管理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 济活动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则,掌握本专业技术规 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具有指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及以 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研 究、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的能力。

2.主持制定县团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重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兵团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3.具有较高的信息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本专业报表进行统 计、分析、归纳,提出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的能 力。

4.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 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 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及以 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兵团级促进就业、人才发 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师市级重点课 题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兵团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师 市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4.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师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兵团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 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6.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团场 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7.主持或作为骨干,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 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8.在兵团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国际 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 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 济师的职(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拍卖师、资产评估 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 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 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 本数量级别。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团场及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 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 料;课题须提交立项及结项材料、重点课题须提交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标准制 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鉴定意 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八条 原评审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与根据 本评审条件通过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同等互认、效 力一致。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 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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