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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级经济师考友们,快来看!水利部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是什么?业绩及论文是如何要求的。
以下是通知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科学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激发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部属单位从事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水利经济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资格取得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为重点,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更多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取得全国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水利部确定的合格线。
第八条 申报期内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经历能力条件
第九条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所做工作对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第十条 参加厅局级以上单位经济专业领域的课题研究、专项调研、可行性研究、战略研究等工作,对经济改革创新或合规有序高效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参加经营管理、规划计划、检查督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能够集成多学科、多专业知识或方法,形成解决复杂经济问题的工作方案、建议报告、规章制度或标准规范,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认可。
第十三条 以专家身份参加县处级以上单位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建设管理、咨询评估或人才评价等咨询工作,具有准确评估、审查和鉴定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在县处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中系统讲授过经济专业领域的业务知识,或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人员或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五条 完成多项基础经济业务工作,取得重要成效,申报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称职)或在本专业领域被上级部门充分肯定。
第十六条 主持或参加经济领域的专项调研、统计、检查督查等工作,成果被有关单位或部门采纳,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十七条 主持或参加编写的经济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度办法、规划计划等由厅局级以上单位颁布施行。
第十八条 主持或参加经济专业领域课题研究,研究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十九条 主持或参加的经济政策、理论研究、经济计划和经济方案被厅局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在经济专业领域实现理论创新、管理创新或方式方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
第二十一条 个人获得经济专业厅局级以上奖励。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撰写的本专业领域调研报告、专题报告、检查督查报告、业务总结报告被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不少于2篇。
第二十三条 作为主要贡献者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经济类论文不少于2篇。
第二十四条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领域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五条 正式出版经济专业领域的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颁布的《水利部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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