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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vage 2023/05/05 16:49:58 字体: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甘肃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释放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知识产权专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知识产权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知识产权师(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知识产权师(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本系列不设员级职称。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在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知识产权师考试后,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知识产权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知识产权领域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存在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行业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高的本专业政策理论水平,能为全省知识产权发展提供决策服务;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知识产权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知识产权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知识产权水平。

(二)科研能力强。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重大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取得其他创造性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能够针对具体知识产权问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产业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四)是全省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的中青年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知识产权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发明人或设计人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发明人或设计人前4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发明人或设计人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甘肃省专利奖励一等奖(发明人前4名)、二等奖(发明人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甘肃省专利奖励一等奖(发明人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甘肃省专利奖励二等奖(发明人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甘肃省专利发明人奖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甘肃省专利奖励三等奖(发明人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省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10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制定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1项以上,或市厅级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2项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1项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维权援助工作1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评定3次以上或省级优势评定5次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8.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的建设,在实际运行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主导)的知识产权成果纳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1项以上,且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个以上。

10.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单位(市厅级以上部门、省市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产业园区等)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

11.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创造(创立)了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或2个以上甘肃省名牌产品或甘肃省著名商标。

12.担任本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在服务机构担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项目负责人(前2名)期间,促成本单位的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2项以上;或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1000万元以上;或实现企业新增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帮助5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技术出资或增资扩股10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完税证明)。

13.独立完成审查专利申请300件以上;或完成审查商标申请500件以上;或在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经验或做法2项并推广应用,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14.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文件3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100件以上且授权率65%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20件以上;或提交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3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5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10件以上。

15.主要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主导实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项以上,并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或完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50次以上,合同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

16.代理或办理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件以上,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以上;或在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托管、评估、交易、投融资、运用、转化、诉讼等业务时,创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件以上(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依据)。

17.独立撰写知识产权侵权咨询意见或具体技术方案侵权咨询意见500份以上,且采纳率80%以上。

18.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著。

19.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录1篇。

20.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1.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22.获市厅级表彰2次。

23.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奖励1次。

2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1-24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每破1项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一)款1项或(二)款2项(其中1-10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技能,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专业总结和专业实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知识产权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有序开展。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取得其他创造性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能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服务理念和专业方法。

(四)有一定的技术帮带作用,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知识产权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满10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完成撰写3万字以上;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经济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现职以来,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中国专利金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发明人或设计人定额内人员);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全国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甘肃省专利奖励一、二等奖(发明人定额内人员)、或甘肃省专利奖励三等奖(发明人前2名)、或甘肃省发明人奖;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甘肃省专利奖励三等奖(发明人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省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1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县级以上部门、县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产业园区等)采纳后有效规避了重大知识产权风险,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县级以上部门、县属国有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4.独立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竞争情报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承担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1项以上,并主导建立专利信息库或专利信息分析系统。

5.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企业评定1次以上或省级优势企业的评定3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10次以上。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7.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个,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有效衔接。

8.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独立完成审查专利申请2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审查商标申请300件以上。

10.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独自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文件2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80件以上且授权率60%以上,或独自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文件300件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10件以上;或提交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1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1件以上,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5件以上。

11.独立撰写知识产权侵权咨询意见或具体技术方案侵权咨询意见300份以上,且采纳率80%以上。

12.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前2名),创造(创立)了1个以上甘肃省名牌产品或甘肃省著名商标。

13.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附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和劳动合同,及岗位任职文件)。

14.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在服务机构担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项目负责人期间,促成专利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必要专利1项以上;或累计实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500万元以上;或实现企业新增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累计帮助3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技术出资或增资扩股5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税务发票、完税证明)。

15.参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以上;或主导解决2项以上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或制定和执行2项以上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完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20次以上,合同额累计超过300万元。

16.或参与代理、办理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件以上,或入选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以上,或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件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或办理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案件入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以上。

17.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2份以上,并被客户采纳。

18.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19.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0.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22.获县区级表彰2次。

23.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奖励1次。

2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2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12-25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每破1项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一)款1项或(二)款2项(其中1-11项至少占一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专利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专利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专利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作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

(二)基层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和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定额内人员参照科技奖励定额内人员的界定标准。

(四)明显的经济效益:指发生金额累计超过300万元(须提供证明)。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八)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九)“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在工作或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十)“相关专业”是指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以及工程、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三十八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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