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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各位高经考生快来查看、提意见了哦~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我省加快建设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省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等文件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29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张婷、张灵芸;联系电话:0571-89761317、56788375。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发展处,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
附件:起草说明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浙江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我省加快建设保护最严、创造最活、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省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等文件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二)职称名称。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副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对应名称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三)评价形式。高级知识产权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四)结果运用。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五)基本素养。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热爱知识产权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
(六)学历资历。
1.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有效的国家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经济师满2年;
②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经济师满4年;
③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经济师满5年;
④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中级经济师满10年;
⑤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的累计工作年限满5年,且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3年的,取得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可视同取得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
2.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
(七)转评。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同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2021年底前原取得自然研究系列知识产权领域中级职称、专利工程师以及相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知识产权职称,无需转评。
(八)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要求。
1.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3.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九)绿色通道。
1.在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
①【标准】主持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标准3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2.在知识产权服务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①【标准】主持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1项或国家标准2项以上,或参与编制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1项,并发布实施。
②【举荐】主持完成的国家级规划、行业标准、研究项目等代表性成果,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并由2名知识产权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
(十)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了解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并具有跟踪知识产权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十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
①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肯定,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情报分析、知识产权审查研究、知识产权代理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
①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制度、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公认的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参与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参与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参与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参与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二)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服务成果】在专利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完成专利的申请或无效(异议)、高价值专利快速审查或优先审查等业务300件以上,授权率达90%。
2.【运营成果】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3.【管理成果(政策)】为主完成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2项以上,被使用单位采纳后,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为主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被设区市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
4.【管理成果(人员)】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优秀奖、省知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
5.【保护成果】为主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维权或海外应对指导3件以上;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设区市级部门以上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
6.【研究成果】完成省部级知识产权及相关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或完成市厅级知识产权及相关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完成制修订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排名前九)/国家标准(排名前七),或为主完成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1项/团体标准2项以上。
7.【论文/著作】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2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公开出版知识产权相关著作(译著)1部。
8.【奖项/荣誉】主持代理的知识产权,获省知识产权奖三等奖以上,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或因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
(十三)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国内外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并具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全面了解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系统掌握相关国际法律和规则,并对知识产权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3.具备指导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十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情报分析、知识产权审查研究、知识产权代理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研究、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咨询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经历之一:
①主持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省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在打造全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中作出公认的突出贡献,组织开展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主持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服务成果】作为主要负责人为2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提供申请、复审、无效、转让的代理服务。
2.【运营成果】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2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3.【管理成果(政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2项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部级领导批示,并被采纳和运用;或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
4.【管理成果(人员)】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或任职期间主导奖项申报,获省知识产权奖一等奖(排名前九)、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三)1项以上,或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1项以上。
5.【保护成果】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或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6.【研究成果】主持完成省部级知识产权及相关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知识产权及相关项目2项以上;参加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标准起草(排名前三)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标准2项以上。
7.【论文/著作】知识产权相关论文被国内外核心期刊收录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知识产权相关有价值的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或主编)以上;或在SCI、EI等上收录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8.【奖项/荣誉】主持代理的知识产权,获省知识产权奖一等奖(排名前九)、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三)1项以上,或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
五、附则
(十六)申报材料。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十七)特定解释。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知识产权奖是指省委省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类奖项。
2.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3.“主持”是指课题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4.“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补助资金发放等有关证明文件(含证书、鉴定报告、发文、公告等)。
5.“市厅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是指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奖励表彰;“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是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奖励表彰。
6.“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7.“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8.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9.“年”均为周年。
(十八)取消评审资格。申报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和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本评价条件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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