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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2023正高级、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来源: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vage 2023/06/09 16:24:03 字体:

摘要:杭州余杭区2023正高级、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日,所在单位推荐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4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申报对象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于8月25日前报送到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人事科(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8幢2005室)。

关于做好余杭区2023年度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3年度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1号)规定执行,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人社发〔2016〕64号)执行,正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重点核验2021年以来继续教育学时情况,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重点核验2019年以来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决策类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参加一期当年度“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实务、研究类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需取得国家高级经济师实务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决策类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无需参加实务考试。申报对象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

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需参加经济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其中2021年底前取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称的,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高一级职称,无需转评。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对象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平台”,网址)进行申报,上传相关材料(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登录职称平台,负责对申报对象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平台。

(三)审核推荐。正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所在地发改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职称平台审核后,提交至杭州市经济专业人员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推荐至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省直单位申报对象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省人才市场,由省人才市场审核后推荐至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

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所在地发改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职称平台审核后,由杭州市经济专业中评委评审推荐至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

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请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分配。已注册的个人、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原账号。

三、其他事项

(一)相关材料下载。正高级经济师相关政策文件、申报材料清单到职称平台首页—高级职称评审—2023年度正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计划—评审标准或其他相关附件中查询下载;高级经济师相关政策文件、申报材料清单到职称平台首页—高级职称评审—2023年度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计划—评审标准或其他相关附件中查询下载。

(二)申报推荐时间。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8月1日,所在单位推荐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4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申报宣传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通知到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于8月25日前报送到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人事科(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8幢2005室),联系电话:0571-89515856。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审核要求。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和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把好质量关。事业单位申报对象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申报推荐。

(五)专家面试答辩。推荐至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对象,需参加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023年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日

余发改〔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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