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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州2023年职称评审通知发布,计划申报高级经济师的考生请及时关注。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 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47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 人社函〔2023〕4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一)严格落实年度评审(推荐)工作计划。根据省人力 社保厅下发的《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结合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2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计划》(见附件1),请各区县及相关单 位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开展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二)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深化落实省委关于数字 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各级各类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 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 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不得采用线下评审线上登记的方 式,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和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 案(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 网通办。
(三)持续深化职称评审改革。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 我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 机电制造等专业领域职称改革。深入贯彻省人力社保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 办法》 (浙人社发〔2022〕77 号),拟制出台湖州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
(一)明确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评委会各司其职,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职业资格指导服务中心负责:
(1)指导并会同各区(县)做好相应的职称资审报告、核准批复、上报备案等工作。
(2)组织实施全市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 (权限下放试点单位及自主评聘委员会除外),并做好全市职 称相应的推荐评审、委托评审、外省调入及“直通车”申报人员的职称认定等工作。
(3)开展权限下放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自主评聘单位 督查及业务指导并做好市属权限下放试点单位、自主评聘单位 评审前的核案准备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层面涉及的职称申报、评审、发证等具体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2.各中、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社 保局报告本次职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 等情况,经核准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教育、卫健 部门中评委评前情况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同意),评审结束 后,及时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上报市、区县人力社保局。高评委相关材料由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3.权限下放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自主评聘单位须做好当 年评审方案、评审总结的备案工作,备案情况将作为年度职称 督查工作重点内容。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好三年评聘规划、公开 岗位信息,严格执行相应评聘程序。按要求推进本年度评审工作:
(1)教育、卫健系统各自主评聘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前5 个工作日,由区县教育、卫健部门审核后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报 告本次职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 、 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 况,经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市本级 单位由市教育、卫健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评审结 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各级人力社保局备案,最后,由各区 县人力社保局将评前材料 、 评审结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
(2 ) 权 限 下 放 的 自 主 评 审 试 点 单 位 由 各 评 委 会 办 公 室 在 评 审 前 5 个 工 作 日 , 向 区 ( 县 ) 人 力 社 保 局 报 告 本 次 职 称 评 审 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区(县)人 力社保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市本级单位由市人力 社保局核准)。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各级人力社保 局备案,最后,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将评前材料、评审结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3 ) 自 主 评 聘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按 程 序 做 好 评 聘 结 合 工 作 , 及时上报评聘相关资料 , 各级人力社保局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严禁随意更改评聘程序, 一 经发现严肃处理。
4.各评委会办公室健全常设评审组织议事制度,对符合《浙 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相关规定的对象 采取相应的 一 事 一 议、随到随评或直接申报等办法。及时做好外省调入人员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
(二)加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 文件精神,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专业科目及行业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途径、学时数量、 登记标准等做进一步明确。本年度申报我市中、高级职称评审 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登录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 记管理系统 (), 分别登记 2020-2023年、2019-202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情况(行业主管部 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为有效学 时,2024年底前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为职称 评审能有序过渡,4年内累计学满360学时或5年内累计学满 450学时,视作符合申报条件,学时登记如与省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的学时登记不一致的,按照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学员咨询事项可联系《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一览表》(见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可登录湖州市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http/hzhrethrsshuzhougovcn:81/netclassreg/)开展自主在线学习,其学时自动纳入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结合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需要,我市2 家重点继续教育基地列入2023年度培训计划一并印发(见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按需自愿的原则自行报名参加培训。
培训学员的学时信息由基地于培训结束后统一上报市人力社 保局专技处,审定后按规定登记计入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
(三)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评委会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各类证书、 证明材料、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如在评审中发现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补充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 由个人及推荐单位负责。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对象 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 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 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加强评聘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 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并以省人力社保厅职称评审复 审工作为契机,对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抽查、巡查。 实施随机监管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公开抽查结果。权限 下放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工 作,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将给予告诫,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
附件:
2.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一览表
3.2023年度湖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日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函〔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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