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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社局:2023年职称评审通知

来源: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vage 2023/07/03 10:57:58 字体:

摘要: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3年职称评审通知,6月30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北海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bhszgb@126.com),并通过在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北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北职办〔2023〕1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行业)职改办,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属、中(区)直驻北海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以上文件简称文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

(三)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四)海外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五)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规定参加评审。

(六)中直、区直或外省驻北海单位(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七)北海市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的,应在相应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市职改办审核,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北海市已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下半年不再往市外评委会推荐评审材料。

北海市各级评委会参评人数少于5人的,应采取委托方式开展评审。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了解新的政策内容,在部署今年的评审工作时,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并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必须具备的申报材料。材料清单应在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依托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要求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继续教育情况核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2.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学术成果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所有的申报材料盖章处均需有相关证明人或责任人签字。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单位在评审推荐组织和经办人员在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

2.严格把握推荐质量。用人单位要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严禁推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3.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依次按照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的,应在审议前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单位出具的所有证明、推荐材料盖章处均需有责任人签字。审核推荐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或近亲属参评职称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审核审议。单位应按规定成立审议推荐小组,审议推荐小组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达不到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议推荐。

(2)单位内部公示。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单位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市职改办同意。各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3)。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各级评委会需调整专家库的,应在6月30日前在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应主动与市职改办研究确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委会承担。

(四)实行交叉评审。根据自治区要求,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继续实行异地交叉评审工作。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在市职改办统筹下进行异地交叉评审。

(五)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根据《2023年度北海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4)确定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30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北海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bhszgb@126.com),并通过在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二)实行评审结果随报随确认、分批确认制度。各系列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北海市职改办确认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公布文件、评审结果记录单进行电子备案。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方式,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三)各级、各系列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对评审结果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市职改办将随机抽取部分系列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不予确认。

(四)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五)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因特殊情况没有修订的,应在年度部署文件中对学历、资历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由相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按照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逐步将论文“必选” 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三)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四)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市职改办将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1.中直驻北海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北海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

4.2023年度北海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5.北海市各系列(行业)、县(区)职改办通讯录(2023年)

北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文件下载: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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