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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位高级经济师考生请关注,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按申报职称级别和属地分别由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复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后受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职称评审范围
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二、规范职称申报工作
1.规范职称申报流程。申报职称评审,需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按申报职称级别和属地分别由县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复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后受理。破格申报职称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评审。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申报程序,严格对照评审标准条件,认真开展资格审核、申报前公示等工作。对未按规定流程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2.完善申报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禁止多头申报,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强化职称评审工作
1.规范职称评委会组建。职称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全省范围内高级评委会;市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评委会;县区级人社部门授权组建所辖范围内初级评委会。
我市未设立相关评委会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委托省相应评委会评审;县区无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评委会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委托市相应中级评委会评审;中央驻肥、省直单位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需报相应级别的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委托评审。
2.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入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荐人选须在职在岗,取得职称未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以及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评审专家库成员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
3.严格评委会专家选定要求。评委会开评前,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参与,共同抽取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
高级评委会设在我市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报省人社部门备案;中级评委会由市人社部门会同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初级评委会分别由市、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初评会组建单位,从评委库中按拟定的专业和人数(除正副主任外)随机抽取。
在抽取高、中、初级评委会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时,同单位(部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产生后,评委会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其评委会委员及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重新抽取。
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次。
4.规范组织各类职称评委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同级人社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
5.严格把握评审时间节点。我市每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一般从7月份开始,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需在11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初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尽早启动评审工作,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委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严肃评审纪律和工作秩序
1.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不得设立综合性评委会。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坚持回避保密制度。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的,应予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人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3.强化评审工作监督。强化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人社部门对评委会组建单位实施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处理。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4.严肃评审工作秩序。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和公开性。依法清理和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抓好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宣传和政策解答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工作。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培训,人社部门对超出培训范围、未按要求报备、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市人社部门适时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乱收费、强制学习、乱补学时等行为将予严肃查处;对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强化主体法律责任
1.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3.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会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1.做好评审数据资料信息化工作。结合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衔接。今后职称评审原则上要求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评审。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一网通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促进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2.做好信访核查和处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对职称评审工作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职称信访工作台账,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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