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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可知,江西省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业绩要求如下:
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同时具备1至4项和5至10项中的各一项:
1.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件,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或者独自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以上(排名第1)。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版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1项,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500万以上。
3.在专利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代理或审查国内专利申请200件;或者在商标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代理或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00件或者负责的代理机构注册地理标志或申请并认定驰名商标各1件。
4.负责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主讲授课或者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培训授课10次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厅)级以上战略规划1项,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省(部)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作为骨干编制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2项或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4项或团体标准制定(修订)6项或企业标准制定(修订)8项。
8.作为骨干参与撰写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或主持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运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10.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依托转移转化项目累计取得5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附则
(一)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1.经济及相关系列: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以及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系列职称下专利管理专业。
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3.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4.论文是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道、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等不在有效论文之列。
5.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以此类推。
6.文中的“主持”为排名第一,“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四,“参与”不作排名位次要求。
7.文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任现职期间: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
11.文中所称“市”是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2.文中所称“县以下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赣单位,不含省、市组成部门(机构)的下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13.文中所称“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证券化融资)等。
14.文中所称“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的诉讼、异议、争议、复审、仲裁等。
15.文中所称“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16.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二)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三)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之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本条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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