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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太原工业学院发布202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申报采取现场受理的方式进行。申报报送受理时间为9月18日至10月13日(工作时间)。请各相关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联系人力资源部报名。
关于2023年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相关单位:
现转发山西省人社厅2023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通知,请各相关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联系人力资源部报名。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3〕71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56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3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 号)要求,申报专业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10 个专业类别。
申报人员可按照以上10个专业类别确定自己的申报专业,申报专业须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
三、申报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国家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在5年有效期内;2023年度参加国家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数为59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并仅限申报2023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省人社厅将对参评人员取得的高级经济师成绩合格证明的报名资格在审阅申报材料时进行审核。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学历条件
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且任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10年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3.资历条件
聘任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即2018年底前任现职;或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任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2年,即2021年底前任现职。
相关系列是指会计、审计、统计职称系列(下同)。相关专业是指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精算师等相关职业资格,需符合国家人社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符合《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对应经济师职称,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符合条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4.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能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任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实践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创新等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筹建实施。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6)从事经济实务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业绩成果条件
任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或为企业持续向好发展、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战略规划、改制或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生产运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开发、技术研发、投资改造等项目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项目经批准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使企业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的优化或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创新等重点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项目已投入使用并通过行业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验收(鉴定)达到预期目标。
5.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优化和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作出突出贡献。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课题,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结题验收(鉴定)。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8.从事经济实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工作经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中,“主持”指单位或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排第1名;“主要骨干”指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国家级项目(课题)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级或大中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其他项目2-3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6.学术技术条件
任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且本人撰写部分在5万字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及撰写的经济分析等各类报告2次以上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或3次以上被地市级有关部门采纳。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或2020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
著作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各类报告指的是作为主持(排名第1)或主要骨干(排名前1/3)完成的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经济咨询报告、调研分析报告、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软课题研究等。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论著章节。
7.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8.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除学历、资历以外的其他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答辩成绩须为优等次。
(二)正高级经济师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实行综合评价评审方式。
1.基本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本单位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经验,能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培养和指导高级经济师工作的理论实践水平。
(5)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取得突出业绩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6)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满5年及以上,即2018年底前任现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之日算起。
(7)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2.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高级经济师或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以来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7年以上;或在经济领域研究机构主要经济研究岗位上工作7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型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合作会议、签约、论坛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国际、国内影响。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上市或兼并重组工作且运行良好,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课题研究,且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大型企业中长期规划,包括新产品开发和原有产品调整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规划、生产发展规划、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规划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经济专业工作岗位2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
3.业绩成果条件
任高级经济师或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国家级成果奖或 2 项以上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主持创立2个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或创立1个以上著名或驰名商标,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方案制定等,直接获得的咨询收入达300万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项目正式实施,使企业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方案制定、可行性论证、筹建实施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国家级课题或2项省部级课题,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结题验收(鉴定);或在课题研究基础上撰写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具体实施方案或政策措施。
(7)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列入表彰项目省(部)级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工作部门“先进工作者”等行业荣誉称号表彰。
工作经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中,“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骨干”指项目(课题)前3名或分项负责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4.学术技术条件
任高级经济师或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 SSCI 收录期刊发表1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在20万字以上,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1篇。
4.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的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年版或2020年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等同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与高经表述一致。)
著作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高级经济师及以上经济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指的是作为主持(排名第 1)或主要骨干(排名前 1/3)完成的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经济咨询报告、调研分析报告、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软课题研究等。
提交的论文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 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答辩材料指的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章节或被采纳、引用、作为决策使用的各类报告。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技术论证要从社会经济研究价值、目的出发,资料真实且数据理论分析、逻辑演绎方式科学合理,字数在 3000 字以上。
5.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符合除学历、资历以外的其他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全国创新争先奖章(奖状)获得者、“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获得者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
(3)近5年内,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负责人;担任过国际成熟自由港、自贸试验区或国际知名开发区管理机构中层副职或相当技术岗位3年以上;担任过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层正职或相当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才。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或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
(5)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 1000 万元以上。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答辩成绩须为优等次。
四、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的参考条件。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评审范围及条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逐级申报。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参加评审,须由中央企业或外埠驻晋单位的总部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评审。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并符合资历条件外其他申报条件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通过绿色通道申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对应高级评委会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或人事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申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市场审核后报送。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申报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也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
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评委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七、有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 年;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申报方式
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采取现场受理的方式进行。报送受理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至10月13日(工作时间)。申报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安排专人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事宜。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后统一退回。申报评审需填写的各种表格,请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载专区”下载。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省人社厅专技处 0351-7676026
报送地址:山西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太原市迎泽大街162号新南四条)
联系电话:0351-5682803、5682815、5679859。
电子邮箱:
材料申报和评审具体工作安排,将在山西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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