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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农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新人社发〔2023〕38号 >可知,新疆高级经济师(农业)评审业绩要求如下,快来看!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政策规章、行业标准,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以相应行业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四)在承担或参与的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五)承担或参与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以相应行业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达到预期目标,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七)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自治区级相关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负责自治区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相关工作;或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负责地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
(九)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3次以上。
(十)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十一)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须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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