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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金融经济业务,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金融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自治区级金融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主持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以上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及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金融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金融领域内2项自治区级以上研究项目,得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级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5.从事金融经济研究工作,获地州市级以上及本单位(部门)相关专业奖项1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要求。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07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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