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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范围及条件如下:
(一)申报人员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黑龙江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称评审标准)执行。
(三)从2018年开始,恢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政策规定,评审标准中有明确聘任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执行。
(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1号)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申报职称时的必备条件。
(六)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评委会。
(七)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8月31日,任职时间从申报当年9月1日算起。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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