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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案例分析题: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兔 2021/11/03 10:12:13 字体:

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题型全部为案例分析题,包含七道必做题和两道选做题。要在210分钟的时间内完成8道大题,从阅读速度、考点梳理、打字速度等方面都是一种挑战。所以大家一定要多练习,熟练掌握做题技巧,最终顺利通过考试!以下是网校为您准备的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题: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内控审计业务的规定,让我们一起练习起来吧!

【经典例题】甲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2019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披露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逐项判断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1)至(6)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

(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责任界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决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相当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的咨询费用。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甲公司于2018年4月引进新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8年5月1日起在部分子公司试点运行。由于该系统至今未在甲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3)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董事会同意A会计师事务所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甲公司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甲公司销售部门于2019年2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鉴于上述事项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董事会讨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于部分媒体对上述甲公司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项进行了负面报道,为逐步淡化媒体效应和缓解公众质疑,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9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6)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提高审计效率,董事会决定自2019年起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董事会建议聘任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以备股东大会讨论审议。

查看答案解析

第(1)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咨询费用。   

理由: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2)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第(3)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理由: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 

第(4)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理由: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5)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原定的2019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理由:企业应当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或:4月30日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6)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拟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   

理由: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有别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独立的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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