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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B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甲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发现下列事项:
①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M公司在合同执行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执行有效程序后认定,该缺陷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达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②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N公司在机械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存在员工串谋舞弊的可疑迹象,可能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N公司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申请商务工作签证未给予必要协助,致使注册会计师无法计划进行现场审计,且不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程序。截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进一步审计证据。
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B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如何处理。
理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审计范围受限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M公司和N公司都可能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并且N公司管理层不配合、协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所以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处理:在已执行的有效程序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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