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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0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30万元,20×6年12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310万元。该债券于20×6年1月1日发行,甲公司持有该债券时已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面值为300万元,年利率6%(等于实际利率),每年年末支付利息。
要求:甲公司将债券出售给丙公司时,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20×7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400万元,期权的公允价值(时间价值)为10万元。假定行权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本例中,由于期权的行权价(400万元)大于行权日债券的公允价值(300万元),该看涨期权属于重大价外期权,因此甲公司在行权日不会重新购回该债券。所以,在转让日,可以判定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终止确认该债券。
同时,由于签订了看涨期权合约,甲公司获得了一项新的资产,按照在转让日的公允价值(10万元)将该期权作为衍生工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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