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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1.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一般”方法。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 针对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特定”方法。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3. 针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的“简化”方法。
对于下列各项目,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考虑是否重大融资成分及会计政策选择。
(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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