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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在不考虑重分类的情况下)我的理解如下,请老师指正:
1.采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为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以及因增资转换为权益法(以及成本法)核算时(出售和转换是否都可理解为处置?下同),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应同步行结转至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3.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核算下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因被投企业确认而形成),在出售或因增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是不是也是结转至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答:
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处置时不能结转至投资收益,要结转到留存收益之中。
2、 现在根据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已经没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了。
3、 不是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核算下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因被投企业确认而形成),在出售时,如果不是特定情形下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是要结转至投资收益的。如果是增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暂时不进行处理的,等到以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进行处理。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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