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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设立条件
按我国相关规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2年,并表收入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入股。
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按我国有关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与财务公司;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4.有价证券投资;
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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