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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试行)通知

来源: 贵州省财政会计网 编辑:刘小孟 2020/01/20 17:25:33 字体:

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试行)通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详情如下: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党工委政治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试行)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试行)

一、会计继续教育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2.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3.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方案。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会计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就近办理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会计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进行指导。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二)参加本方案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

2.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文件要求折算相应学分;

8.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三)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其余类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四)“贵州省财政会计网”(czkj.guizhou.gov.cn)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指定网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到指定网站完成个人会计信息采集后,方可进行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完成继续教育或考试通过的,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管理级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组织、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1、2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指定网站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确认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财政部门现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管理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2.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编制继续教育教学方案,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2.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4.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5.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时弄虚作假;

6.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六、会计继续教育考核与监督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其记入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四)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案五(三)行为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用人单位违规组织继续教育或报送虚假资料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其继续教育登记事项,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其他

(一)市、自治州、贵安新区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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