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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 编辑: 2015/01/09 16:48:13 字体:

湘人社函〔2012〕526号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倡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参考,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倡导诚信报名参考

专业技术人员在仔细阅读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确认本人符合各项规定后,均可报名参考。网上报名时,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填写《    考试登记表》(见附件)的各项信息,并对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等所有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同时,对所有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履行诚实承诺的义务。

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发布后,省人事考试院或考试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名单及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或采取适当形式通知考生,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且无漏审现象。

三、资格审查有关要求

(一)对参加资格审查考生的要求。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考试登记表》及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自行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本人应到现场,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到达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应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又不报告原因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办证发证。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已收取的报考费用不予退回。

(二)对资格审查工作人员的要求。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要认真核对考生《考试登记表》的各信息项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材料一致,并严格按照各专业资格考试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审查其学历、资历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审查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考试登记表》“资格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类)、签名、加盖职改部门公章,并经考生签名确认。

四、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对在资格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 号令)严肃查处。

凡考生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资历证件等)

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格证书验印发放

省人事考试院或考试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州报送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委备案并取消其考试成绩后,公布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名单。各市州职改部门或考试部门将考试合格可颁证人员的《考试登记表》汇总交省人事考试院或考试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盖章并打印证书后,送省职改办验印。省职改办在确认所有栏目签名、盖章均齐全后,在考试登记表的“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一栏中签名、盖章,在证书上加盖钢印并协助厅办公室加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验印完成后,证书及《考试登记表》一并退回,由省人事考试院、各市州职改部门或考试部门负责发放。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环节的一个调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严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      考试登记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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