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浙江省2014年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编辑: 2014/05/30 15:12:19 字体:

  浙江省2014年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资历、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关于申报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会〔2014〕20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现将有关资格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发〔2009〕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主要包括:《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会计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详见《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发〔2009〕3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市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暂不接受中央和省外单位驻浙机构的评审委托。各市的评审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7)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六、省财政厅将《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2014年度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建。

八、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进行答辩面试、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评审材料进行审议。经评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九、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各市财政局、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收入分成的通知》(浙财综〔2011〕137号)做好评审费收缴工作。

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是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发掘和造就高级会计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我省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

2.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3.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外语免试审核表

5.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6.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

7.2014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会〔2014〕20号附件1-5.doc

浙财会〔2014〕20号附件6.doc

浙财会〔2014〕20号附件7.xls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