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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领取事项的通知
现就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领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的时间和地点
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领取的时间和地点以当地市财政部门通知为准。
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于2014年2月13日(或2月20日)到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大厅(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6楼)领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
二、后续事项要求
领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及《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二份)后,须将其中一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另一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由个人妥善保管。同时,会计人员应及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办理会计人员信息变更。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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