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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工作安排要求,现就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5〕2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的函》,今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有效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及时间
按照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的要求,2013、2014、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5年度考试成绩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5年12月22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二)其他条件
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附件1)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以上两种表格请联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地址:五四西路5号)。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简况表》(附件2)一式10份。必须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015年成绩合格证请于2015年12月1日后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四)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附件3)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完成2013、2014、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查询截图一份,登陆“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栏目中的“档案查询”项目,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后打印,示例图见(附件4)。
(六)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1份。
(八)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获奖情况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九)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和各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5日。
(十)委托青海省高级会计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委托评审函1份。省直单位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所在单位在 市、州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出具,其它情况按相关规定出具。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复印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四、关于诚信承诺要求
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做好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并签署《青海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附件5)。对事业单位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伪造学历、资历等及抄袭、剽窃、伪造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同时,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五、其它事项
通知中所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简况表》、《青海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及相关文件可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上随文下载。
未尽事宜,请与省财政厅会计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6105839 6130145
省人社厅专技处:0971-6306624
附件:
1.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5.青海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材料真实、诚信承诺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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