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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国家机关评审申报时间为6月8日至7月22日,现场审核时间为7月6日至24日,中央国家机关2020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条件及程序你了解吗?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做出整理。
国家机关高会评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二)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申报人持有2017年至2019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且为主要起草人。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10年。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根据《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各地自行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办职〔1993〕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1993年5月25日后各地、各单位(含部队、武警)自行进行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资格评审评定的中级职称一律无效,不得以此计算资历年限。
(三)其他申报条件。
全国、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仍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可以申报评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其中对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经历不作强制要求。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于6月8日至7月22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进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提交《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论文一经提交不可修改。
(二)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用A4纸单面打印3份申报表。申报表经申报人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在申报表第八栏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名后,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单位、本单位一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分别在申报表第九、十、十一栏加盖公章,并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贴照片处和申请表右侧加盖骑缝章。如申报人工作单位为一级主管单位,第十、十一栏可分别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和该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三)申报人于7月6日至24日(工作日8:30-11:00,14:00-17:00)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申报材料到北京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贵宾楼9层参加现场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委托他人参加现场审核的,受托人须同时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安排申报人进行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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