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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申报2024年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编辑:小羊 2024/05/01 08:11:23 字体:

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申报2024年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的通知,申报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至6月7日17:00,详情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关于申报2024年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均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在我省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

二、申报条件及相关政策

(一)申报条件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审方式

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并在有效期内。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评审方式,具体评审安排另行通知。

(三)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须提供继续教育相关证明。

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具备博士学位的,至少须提供近2年的继续教育相关情况;其他至少须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相关情况。

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至少须提供近5年的继续教育相关情况。

(四)职称履职年限计算

申报人员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2024年,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统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简称“网站平台”)申报。个人申报前须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申报人员依次完成账号注册,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审核、复核受理的流程依次进行。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众互动—常见问题解答”。

(一)个人申报(2024年5月27日9:00至6月7日17:00)。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网站平台注册登录后绑定用人单位账号,在个人用户首页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档案。待用人单位对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档案审核通过后,点击“职称工作→职称申报”,选择“云南省2024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或“云南省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填写申报信息。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截止2024年6月17日17:00)。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网站平台认真审查申报人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用人单位需在三个环节进行审核:一是对申报人注册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申报人才能进行相关业务报批;二是对申报人基本信息、业绩材料进行审核;三是对申报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进行审核,填写基层单位意见、审核意见,单位公示证明(详见“评审前公示”)等材料扫描后作为审核附件上传。

(三)逐级审核推荐(截止2024年6月24日17:00)。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对用人单位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把关,并对复核情况负责。符合条件的,须明确推荐意见,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或直接推荐至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或云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中:

1.省属单位人员。经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2.州(市)县(市、区)人员。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州(市)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后直接报送;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4.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经用人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后,直接提交至评委会。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作为附件上传。

(四)申报受理(截止2024年7月8日17:00)。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推荐程序等进行复核。复核期间,需要申报人补充报送材料的,可在受理截止时间前补充报审(含单位审核、逐级推荐),逾期不再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审核不通过。

四、评审前公示

(一)单位公示。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发布当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逐级推荐上报。

(二)省级公示。经评委会办公室复核受理,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前,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发布当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人应对照《标准条件》相应级别会计师职称资格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全部申报材料须通过网站平台提交电子版,按照网站平台提示如实填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严禁上传涉密文件。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由网站平台自动生成,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

(二)业绩档案材料

1.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2.工作总结。本人从事会计工作的全面系统总结,突出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字数3000字内。

3.工作表现及社会影响力材料。相关荣誉证书,奖励证明材料,参加学术活动证明材料,本人成果被批示、采纳、运用和推广情况证明材料。入选国家、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作为财务人员入选国家及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政府部门专家库成员,专业学会(协会)理事、监事,“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聘书或证明材料。

4.学术成果材料。公开发表的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和著作、专题研究报告等个人代表作。包括但不限于:

(1)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相关专业论文。包括期刊封面、完整目录(标识本人论文题目)、正文全文和封底,录用通知或网页截图不能作为支撑材料。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包括著作封面、完整目录、著作封底、重点章节和显示编写字数页面。

(3)作为主要完成人进行的专业研究课题。包括立项文件、结题文件和结题研究报告。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研究课题,注明本人所承担部分及所起作用。

(4)专项调查报告、财会管理办法或制度创新成果等,注明本人所承担部分及所起作用。

5.考核证明材料。本人近5年(2019年至2023年)考核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年度考核文件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继续教育材料。本人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都须上传对应的合格证书等支撑材料。

7.在职在岗材料。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关的在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合同、任职文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8.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履职材料。申报高级会计师须提供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等,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须提供高级会计师证书。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须提供单位聘书(或聘任合同、聘用证明)。

9.其他资质证书证明及专业技术工作证明材料等。

(三)单位公示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出具的对申报人员资历条件、学术、业绩成果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推荐人员产生方式等相关材料,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传PDF扫描版。

(四)委托评审函

   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委托评审函。

(五)其他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廉洁证明(含是否存在会计失信违法行为和工作、生活负面情况等内容)、《承诺书》(详见附件1)、《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一览表》(详见附件2)、身份证等材料。申报高级会计师还须提供《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上传材料时,《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须同时上传Excel版及经用人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PDF扫描版。

六、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职称晋升评审,对申报行为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不能完整证明申报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避免扎堆提交影响正常申报。

(二)审核责任。用人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推荐,对推荐行为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核把关,对复核情况负责。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评审专业范围、申报条件、推荐程序和工作要求,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复核,对评审工作组织实施负责。

(三)证书办理及存档。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8号),2024年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实行职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需登录网站平台自行下载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用人单位需登录网站平台下载打印《职称评审通过确认单》,报评委会办公室盖章后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0871-65836836 0871-65353824

0871-65862043 0871-63526467

0871-65153779

政策咨询电话:0871-63957204

附件:1.承诺书

         2.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一览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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