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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

来源: 山东会计信息网 编辑:橘子 2025/01/02 16:27: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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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详情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情请查看官网信息)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7日

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规定,加强我省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践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自觉抵制会计造假行为。

(四)精通业务,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五)爱岗敬业,近5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六)勤于学习,按规定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任职经历和工作能力

政策水平高,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积极参与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且连续担任上述规模企业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或其他相当级别的职务3年以上,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5年以上,或上述职务累计5年以上。

(二)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中介机构,且连续担任上述规模机构单位负责人或合伙人(股东)3年以上,或财务会计相关服务项目的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1.所在单位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或正式编制100人以上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聘任上述规模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累计满5年以上,且申报当年须聘任在高级会计师岗位。

2.所在单位为上述第1条所列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20年以上且聘任高级会计师累计满5年以上,申报当年须聘任在高级会计师岗位,工作业绩特别突出,为单位作出重大贡献。

第七条  工作业绩成果

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在会计相关领域主持完成重大改革或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引导行业或系统内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发展方向,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主要参与)单位财务管理决策,提出解决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重大疑难或关键问题的有效方案,在资金管理、成本管控、降本增效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持(主要参与)完成企业上市、改制、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等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业内公认的成绩。

(三)在会计中介机构主持(主要参与)重大项目审计、财务管理咨询、绩效评价;或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或接受市级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重大项目专项审计检查、评价,取得业内公认的成绩并得到认可。本人近5年内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主持(主要参与)开展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改革,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预算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资金管控体系、资产管理体系或财务会计数字化建设及各类会计准则制度贯彻落实等过程中,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并形成典型案例或系统理论,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内推广。

(五)作为受聘专家,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六)在市级以上政府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认可和运用。

(七)因会计相关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八)主持(主要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相关专业重大项目调研和论证,形成高质量报告,并被采纳运用。

(九)在会计相关工作中有其他重大创新性突破,在解决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理论研究成果

精通并能准确运用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三年制),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

(二)科研能力强,作为第一完成人因会计相关工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原创性会计相关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每部20万字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经济类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

(五)完成下列内容2项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1篇;

2.作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二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会计相关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项;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完成中国会计学会课题1项以上,或获省级专业学会(协会)会计相关课题一等奖(含攻关课题、重点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项;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完成财政部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或省级财政部门会计优秀案例2篇以上;

5.入选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第六条  任职经历和工作能力”的限制:

(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准则、制度、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主持(主要参与)的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三)因会计相关工作贡献突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条  其他

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六年制)已毕业学员,符合“第四条  基本条件”的,按程序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凡规定“以上”的均包含本级。

(二)会计及相关工作指会计、财务、财政、审计、税务、投资、资产评估等。

(三)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四)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五)会计中介机构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年收入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公布的前一年度收入排名为准。在总所任职的,以总所本级的收入为准,在分所任职的,以分所收入为准。

(六)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以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事业编制数”为准。

(七)“会计主管人员”指在不设会计(财务)机构的单位中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人员。

(八)经济类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CN刊号后缀为F,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的“中文核心期刊”(简称北大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简称南大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文章发表当年为准。

论文收录网站包括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

(九)原创性著作或译著是指具有唯一性作品,不包括改编、摘编、注释、整理他人的书籍,须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音像电子图书。

(十)“主持”指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与”指列参与者的前2位。

(十一)职务以官方任职文件、岗位职责分工、正式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十二)省级专业学会(协会),指山东省省级会计专业学会,主要包括:山东省会计学会、山东省卫生经济协会和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

(十三)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规定,加强我省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践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经济秩序,自觉抵制会计造假行为。

(四)精通业务,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五)爱岗敬业,近5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六)勤于学习,按规定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工作业绩成果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工作,有效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拟定、修订本系统、单位财务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数字财务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方案等,且已实施,效果显著。

(二)立足会计工作,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活动,提出解决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或关键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在增收节支、预算管理、资金管控、资产管理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三)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高质量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咨询、绩效评价等2项以上,得到业内认可。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1项以上。

(五)主持或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上市、投融资、改制、清算等决策分析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六)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对本单位业务具有指导意义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会计相关专题调研报告。

(七)因会计相关工作,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第七条  理论研究成果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会计相关研究成果,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相关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

(二)独著、合著并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原创性会计相关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0字。

(三)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书籍1部以上,发行量不少于2000册。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会计相关的课题或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会计优秀案例1项以上,或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会计相关课题1项以上,或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计相关课题或研究成果2项以上,并已结项。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中国会计学会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专业学会(协会)会计相关课题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并已结项。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会计相关论文获省会计学会论文竞赛二等奖以上2篇以上。

(七)入选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

(八)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从事会计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可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与本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替代理论研究成果。

第八条  免试条件

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含非执业会员),符合“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规定,自注册之日起,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凡规定“以上”的均包含本级。

(二)会计及相关工作指会计、财务、财政、审计、税务、投资、资产评估等。

(三)符合条件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申报人员,“年度考核”“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四)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的“中文核心期刊”(简称北大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简称南大核心期刊,不含扩展版),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文章发表当年为准。

论文收录网站包括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

(五)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不含音像电子图书。

(六)“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七)省级专业学会(协会),指山东省省级会计专业学会,主要包括:山东省会计学会、山东省卫生经济协会和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

(八)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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